葉玟妤 律師
刑 事 局 偵 九 隊 宣 佈 破 獲 一 件 電 腦 駭 客 案 件 。 任 職 於 某 進 出 口 貿易 公 司 的 離 職 資 訊 部 門 主 管 許 知 野 , 去 年 因 故 遭 解 僱 後 心 生 不 滿 , 竟 冒 用 過 去 同 事 的 電 腦 帳號 , 刪 除 該 公 司 商 業 網 站 電 腦 資 料 , 包 括 訂 單 、 內 部 各 類 業 務 分 析 報 表 、 最 新 研 發 的 系 統 程式 產 品 等 , 造 成 超 過 兩 千 萬 損 失 。
刑 事 局 偵 九 隊 去 年 十 二 月 份 接 獲 一 家 位 於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的 進 出口 貿 易 公 司 報 案 表 示 , 該 公 司 電 腦 系 統 從 去 年 十 月 起 , 陸 續 遭 人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惡 意 入 侵 並 蓄意 毀 損 公 司 重 要 檔 案 資 料 。 根 據 受 害 公 司 表 示 , 嫌 犯 係 利 用 無 人 上 班 之 深 夜 期 間 , 透 過 網 路入 侵 該 公 司 主 機 , 並 大 量 刪 除 公 司 電 腦 訂 單 、 各 式 業 務 分 析 報 表、 資 料 物 流 管 理 設 計 與 模 組 化 全 搜 尋 移 動 估 計 晶 片 設 計 等 新 研 發產 品 高 達 五 千 多 筆 , 造 成 該 公 司 損 失 超 過 兩 千 萬 元 。本 件 入 侵 電 腦 過 程 分 成 幾 個 階 段 , 涉 及 的 法 律 責 任 如 下 :
一 、 刑 法 準 詐 欺 罪
這 法 第 三 三 九 條 之 三 規 定 以 不 正 方 法 利 用 電 腦 而 取 得 他 人 財 產或 利 益 者 為 準 詐 欺 罪 , 本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是 ,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所 有 , 以 不 正 方 法 將 虛 偽或 不 正 指 令 輸 入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 製 作 財 產 權 之得 、 喪 、 變 更 紀 錄 , 而 取 得 他 人 財 產 者 。 例 如 本 案 許 嫌 離 職 後 ,利 用 以 前 任 職 該 公 司 主 管 時 , 所 保 留 的 同 事 電 腦 帳 號 , 冒 用 朋 友 的 帳 號 上 網 進 入 該 公 司 網 站, 此 種 「 用 他 人 帳 號 上 網 」 、 「 試 一 般 帳 號 密 碼 」試 管 理 帳 號 密 碼 」 、 這 些 都 是 屬 於 以 不 正 方 法 將 虛 偽 或 不 正 指 令 輸 入 電 腦 或 其 相 關 設 備 , 製 作 財 產 權 之 得 、 喪 、 變 更 紀 錄 , 而 取 得 他 人 「 財 產 」 。 就 算 所 取 得 的 不 是 「 財 產 」 , 而 是 「 財 產 上 不 法 之 利 益 」 , 也是 屬 於 準 詐 欺 罪 的 範 圍 。 犯 本 條 準 詐 欺 罪 , 可 以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二 、 刑 法 毀 損 罪
刑 法 第 三 五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 毀 棄 、 損 害 他 人 文 書 或 致 令 不 堪使 用 ,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 為 毀 損 文 書 罪 。 電 腦 是 屬 於 電 磁 記 錄 , 刑 法 第 三 五 二 條第 二 項 規 定 , 干 擾 他 人 電 磁 記 錄 之 處 理 ,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者 , 也 是 毀 損 文 書 罪 的 態樣 之 一 。 例 如 利 用 取 得 的 帳 號 密 碼 進 行 大 量 刪 除 電 腦 檔 案 工 作 , 就 是 屬 於 干 擾 他 人 電 磁 記 錄之 毀 損 文 書 罪 。 毀 損 文 書 罪 是 「 結 果 犯 」 , 必 須 造 成 「 足 以 生 損 害 於 公 眾 或 他 人 」 之 結 果 ,才 能 成 立 本 罪 。 本 案 中 , 許 嫌 大 量 刪 除 公 司 電 腦 訂 單 、 各 式 業 務 分 析 報 表 、 資 料 物 流 管 理 設 計 與 模 組 化全 搜 尋 移 動 估 計 晶 片 設 計 等 新 研 發 產 品 , 刪 除 五 千 多 筆 該 公 司 最 新 版 本 五 千 五 百 二 十 五 個 最新 的 機 密 檔 案 資 料 , 使 大 多 數 部 門 電 腦 失 效 無 法 運 作 , 使 公 司 大 亂 , 已 經 「 造 成 該 公 司 損 失超 過 兩 千 萬 元 之 結 果 」 。 犯 本 條 毀 損 罪 , 可 以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一 萬 元 以 下 之 罰金 。
三 、 民 事 責 任
以 上 兩 項 刑 責 , 不 管 其 中 何 者 成 立 , 該 公 司 損 失 超 過 兩 千 萬 元部 分 , 許 嫌 必 須 另 外 對 於 原 公 司 之 損 害 , 負 起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的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至 於 許 嫌 的 犯 罪 動 機 , 據 許 嫌 向 警 方 供 稱 , 他 從 去 年 九 月 因 故遭 公 司 解 僱 後 , 接 獲 不 少 公 司 向 其 詢 問 有 關 網 路 的 電 話 , 由 於 公 司 問 話 口 氣 不 佳 , 甚 至 懷 疑他 蓄 意 破 壞 公 司 電 腦 系 統 , 讓 他 感 到 遭 人 誤 會 而 相 當 氣 憤 。 對 於 離 職 員 工 之 處 理 不 妥 當 , 會對 原 公 司 造 成 更 大 的 損 害 , 這 也 是 許 多 公 司 應 該 引 以 為 戒 的 。
更多內容請參考「科技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