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結到其他網站的homepage會有問題嗎?Ticketmaster公司控訴Microsoft公司,因為Microsoft公司所經營的「seattle.sidewwalk.com 」網站,「seattle.sidewwalk.com 」這個網站沒有經過Ticketmaster的授權,以超鏈結的方式,將上網者引導到Ticketmaster的網站,Microsoft卻繞過Ticketmaster網站的首頁(homepage),直接使上網者瀏覽Ticketmaster網站上的售票網頁,Ticketmaster認為Microsoft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及加州法。
Tickets.Com 是一家美國的網路行銷公司,這家公司專營透過網路銷售藝文、運動、娛樂以及旅遊活動的票務買賣業務,Tickets.Com對於他們自己所沒有經營的票務範圍,「重製」Ticketmaster公司網頁中的部分內容,另一方面,以超文字鏈結(hyperlink)的方式,鏈結到Ticketmaster公司的首頁。Ticketmaster公司認為Tickets.Com這樣的行為侵害了他們的著作權,造成不公平競爭,以及不實廣告(false advertising) 的行為。2000年3月,Ticketmaster Corp. v. Tickets.com, 99-7654案的承審法官Harry Hupp,對於本件作出明確的判決。Harry Hupp法官認定,Tickets.Com重製Ticketmaster網頁中部分的內容,這部分固然構成侵害著作權。但是Tickets.Com以鏈結的方式將使用者送至Ticketmaster的首頁,這樣的行為(hyperlink)並未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因為「消費者係自動地被轉送到著作人特定原創的網頁上,其中並無任何欺罔的行為。這樣的行為(hyperlink)正如同讀者利用圖書館中的目錄索引卡片,以便獲得特定主題的參考資料,只是這個方法(hyperlink)更快,更有效率罷了。」
深度鏈結(Deep Link)是點選網頁中的文字鏈結或圖像鏈結時,並非鏈結至其他網站的首頁,而是透過首頁,直接進入該網站的其他網頁,而且鏈結時沒有標明出處,瀏覽者容易誤以為深度鏈結的資料,是由原提供鏈結的網站所製作之內容。雖然這個案子後來以和解收場,但是這樣的深度鏈結,從外觀上會讓人誤以為這些被鏈結的資料是由網站本身所製作,仍然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嫌疑。
至於是否涉及「重製」行為?是判斷侵害著作權與否的重要依據。在Ticketmaster Corp. v. Tickets.com, 99-7654這個案例中樹立了一個重要的見解,「超文字鏈結(hyperlink)本身不涉及著作權的侵害,因為其中並未涉及重製。」
大致上來說,單純指向鏈結的超鏈結(Hyperlink) 如同道路上之指引路標,原則上不構成侵權。鏈結表 (Link list) 可能有編輯著作權,應避免重製。深層鏈結(Deep Link )、視框鏈結 (Frame Link),則可能有侵害著作權或不公平競爭的責任。各種鏈結的適法性,看起來複雜,但是只要把握簡單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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