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程式大戰
2009/09/10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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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工程公司謝小姐以前在黃先生所經營的土木技師事務所擔任總經理,負責
事務所業務,謝小姐對黃先生所獨創的「大台北地區土壤水平彈性反力係數方
程式」的營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天龍工程謝小姐因業務上知悉該方程式,竟
將該方程式洩漏予天龍工程,以致於相關業者均知曉該方程式,損害黃先生的
權益。黃先生依營業秘密法請求天龍工程賠償他的損失100萬元。天龍工程則
說,黃先生所創的方程式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營業秘密要件,不屬於營
業秘密保護的範圍。
經法院調查,該方程式早經他人發表並被他人公開使用,此有中華工程顧問社
等自72年至88年間發表的相關文章4篇及太子建設龍崗商業區於85年2次
外審結構計算書為證。況且黃先生主張該方程式是用於建築構造,但是建築構
造與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息息相關,為防止個人創造建築新工法,未經公開討
論、審查即貿然使用,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傷害,內政部因此頒佈「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規定凡新技術、新工法
、新材料等均需經過審查方可適用。所以在建築過程中該方程式必須公開不能
保密,其他人或其他機關才可據以施工、建造及查驗,一旦公開即無所謂秘密
可言,該方程式性質上根本不可能稱為營業秘密。所以黃先生主張的方程式,
並不是「黃先生自行開發而特有的方程式」,也不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
人所知者」,該方程式不具有「秘密性」,更無從「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
潛在的經濟價值」,,因此法院判黃先生敗訴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必須要具備三個要件:
?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即具有新穎性、秘密性)。
?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
這個判決中,黃先生所主張的方程式是否屬於營業祕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的人所知者(即具有新穎性、秘密性)?隔行如隔山,對於「新穎性、秘密性」
這個要件的認定,通常會送各專業公會鑑定。
天龍工程案,法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依據台北市結構工程
工業技師公會鑑定函中說明:「該方程式所推導的模式、過程及歸納統計方法,
實為工程界或學術界經常採用,且推導所得的公式與目前一般工程界所用的公式
類似僅係數不同而已。故按現有證據所呈現的推導模式、過程、方法及工程慣例
,實難稱為黃先生「自行開發而特有的方程式」。類似鑑定標的方程式,在國內
外工程期刊中多所刊載,故就工程實務而言,該類似鑑定標的的方程式應屬「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本鑑定案因無任何工程合約作為估算實際或潛在的
經濟價值的根據,且該公式推導所需的資訊為一般工程設計者所需知,不具秘密
性;故就工程實務而言,無法論斷鑑定標的方程式「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
在的經濟價值」。?然由於該方程式不論模式、推導過程及所得結果,其所涉及
的工程專業知識理論均為一般工程界人士所知,故尚難認定有所謂「
營業秘密」。法院依公會鑑定結果,認定該方程式是公開資料,不具「新穎性、
秘密性」,並非營業秘密。
更多內容請參考「科技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7222
事務所業務,謝小姐對黃先生所獨創的「大台北地區土壤水平彈性反力係數方
程式」的營業秘密應負保密義務。天龍工程謝小姐因業務上知悉該方程式,竟
將該方程式洩漏予天龍工程,以致於相關業者均知曉該方程式,損害黃先生的
權益。黃先生依營業秘密法請求天龍工程賠償他的損失100萬元。天龍工程則
說,黃先生所創的方程式不符合營業秘密法所規定的營業秘密要件,不屬於營
業秘密保護的範圍。
經法院調查,該方程式早經他人發表並被他人公開使用,此有中華工程顧問社
等自72年至88年間發表的相關文章4篇及太子建設龍崗商業區於85年2次
外審結構計算書為證。況且黃先生主張該方程式是用於建築構造,但是建築構
造與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息息相關,為防止個人創造建築新工法,未經公開討
論、審查即貿然使用,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傷害,內政部因此頒佈「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要點」,規定凡新技術、新工法
、新材料等均需經過審查方可適用。所以在建築過程中該方程式必須公開不能
保密,其他人或其他機關才可據以施工、建造及查驗,一旦公開即無所謂秘密
可言,該方程式性質上根本不可能稱為營業秘密。所以黃先生主張的方程式,
並不是「黃先生自行開發而特有的方程式」,也不是「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
人所知者」,該方程式不具有「秘密性」,更無從「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
潛在的經濟價值」,,因此法院判黃先生敗訴
依據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所謂「營業秘密」,必須要具備三個要件:
?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者(即具有新穎性、秘密性)。
?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
這個判決中,黃先生所主張的方程式是否屬於營業祕密?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
的人所知者(即具有新穎性、秘密性)?隔行如隔山,對於「新穎性、秘密性」
這個要件的認定,通常會送各專業公會鑑定。
天龍工程案,法院囑託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依據台北市結構工程
工業技師公會鑑定函中說明:「該方程式所推導的模式、過程及歸納統計方法,
實為工程界或學術界經常採用,且推導所得的公式與目前一般工程界所用的公式
類似僅係數不同而已。故按現有證據所呈現的推導模式、過程、方法及工程慣例
,實難稱為黃先生「自行開發而特有的方程式」。類似鑑定標的方程式,在國內
外工程期刊中多所刊載,故就工程實務而言,該類似鑑定標的的方程式應屬「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的人所知」。本鑑定案因無任何工程合約作為估算實際或潛在的
經濟價值的根據,且該公式推導所需的資訊為一般工程設計者所需知,不具秘密
性;故就工程實務而言,無法論斷鑑定標的方程式「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
在的經濟價值」。?然由於該方程式不論模式、推導過程及所得結果,其所涉及
的工程專業知識理論均為一般工程界人士所知,故尚難認定有所謂「
營業秘密」。法院依公會鑑定結果,認定該方程式是公開資料,不具「新穎性、
秘密性」,並非營業秘密。
更多內容請參考「科技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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