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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可欽王偉忠為抄襲廣告創意翻臉
2009/04/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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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玟妤律師  

才子告才子,「廣告才子」范可欽公開指控「電視才子」王偉忠抄襲他的茶品廣告創意,兩位才子為廣告翻臉,對簿公堂

范可欽承接「生活補運茶」廣告企畫案,范可欽決定以「二一○○全民亂講」的場景為底,由演員宏都拉斯以模仿YA教授的方式代言,廣告從2003年4月25日在中天播放,但到了5月7日就停播,改播王偉忠拍的「光泉鮮喝茶」的廣告。

由於光泉鮮喝茶也是由洪都拉斯以模仿YA教授的方式代言,范可欽認為是王偉忠「抄襲」他的創意,隨即在2003年6月6日召開記者會,公開表示「我們有合理的懷疑,二一○○全民亂講節目製作單位模仿我們的想法。二一○○全民亂講製作人王偉忠抄襲我的創意,將我的創意賣給另一家公司,一魚兩吃。」等言論

范可欽認為王偉忠發揮個人影響力使「生活補運茶」的廣告停播,而且不久後,同一場景、同一演員的「光泉鮮喝茶」就接著在中天電視台播放,他基於合理懷疑,認為整件事和王偉忠有關,才開記者會「公評」。這場記者會讓王偉忠很受傷,被質疑抄襲廣告創意,氣得一狀告上法院,要求200萬元的賠償,並登報道歉。范可欽認為王偉忠模仿他的創意,縱然並非事實,還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提出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作為抗辯。

這起案件,表面上是為了剽竊創意而翻臉,但法律上是誹謗罪與名譽權的問題,與抄襲無關。王偉忠提起的民事侵害名譽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刑事的誹謗罪,釋字第509號僅能認定刑事不法的行為,不適用在民事不法的認定。

名譽為人格的社會評價,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故意或過失,都可以構成民事侵權行為。雖然范可欽舉出釋字第509號來辯稱他的言論並無不法,但王偉忠提的是民事官司,范可欽的行為未必會構成刑事不法,不過卻會構成民事不法。法院認為王偉忠縱然為知名節目製作人,是公眾人物,范可欽也無權無中生有,恣意發表足以貶損社會對王偉忠個人評價的言論。所以范可欽的說法不被法院採信,這起創意跟名譽的官司糾葛了三個審級,范可欽一路敗訴,法院一致的見解是,范可欽侵害了王偉忠的名譽權。

法院審酌范可欽以召開記者會的方式,發表貶損王偉忠社會評價的言論,並經多家媒體報導,加害行為具有全國普及性而王偉忠身為電視節目製作人,被媒體譽為電視才子范可欽記者會的言論,對於王偉忠電視才子美譽,自有負面影響。雙方在電視界、廣告界各領風騷,均被譽為才子,收入豐厚,所以判定范可欽賠償要賠償王偉忠名譽的損失,並在媒體刊登道歉啟示。

詳細內容請參考「媒體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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