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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受訓回來跳槽要賠償
2009/04/0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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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玟妤律師

  公司派出國受訓觀摩回來後就跳槽,有沒有違反競業條款?要不要賠受訓費用?

   許先生在福士公司擔任業務專員,福士公司為了培訓公司長期人才,有計畫地安排公司人員前往德國總公司訓練觀摩。許先生向福士公司表明願接受福士公司的培訓計畫,前往德國受訓觀摩,並出具保證書,同意於回國後繼續留在福士公司服務至少1年,否則願無條件以現金照價賠償出國訓練觀摩費用。許先生自德國受訓觀摩回國後,竟背著福士公司,暗中設立至昌公司,並自任為公司負責人,嗣後執意離職,且離職後,立即從事與福士公司相同的汽車維修用品買賣業務,且不斷在福士公司人員面前批評福士公司,又利用在職務間所獲得的客戶名單,不斷地與福士公司競業,甚且惡意中傷福士公司。福士公司發現後,為免訟爭,委請律師發函與許先生協談,許先生除了保證不再有破壞行為外,另保證於離職日起1年內不為競業行為,若有違反時,同意賠償營業額100倍的罰金。後來許先生竟又故態復萌,福士公司乃向法院訴請許先生賠償福士公司交易金額100倍的賠償金,以及許先生出國訓練費用。

許先生則抗議道,他在福士公司擔任基層業務員,由於業務能力頗強,福士公司以業績考核為標準,銷售業績達公司前2名者,獎勵出國旅遊,但是需要簽下保證書,使得成行。許先生誤認這是福士公司的良意,不疑有他乃簽名具結。該保證書內容表面上是出國訓練觀摩,實際上則是福士公司內部為獎勵公司內部員工業績,訂立的獎勵方式,與保證書的內容相左,福士公司提起返還出國費用,顯違誠信。

     法院認為,福士公司在市場上競爭最有價值的營業機密是「營業價格表」,許先生為業務員,又經過公司不斷的講習訓練,派遣出國觀摩學習,足見許先生自福士公司處,因業務關係即可輕易獲得營業秘密或與業務有關的資料。所以雙方協議書內容為自離職起1年內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應認為合法有效。許先生應該遵守該協議書所載的承諾,1年內不從事與福士公司直接競爭營業範圍的行為,若有違約,自應依法賠償。況且許先生於在職期間就另行設立公司,其蓄意惡質行為即有欠正當性,重大違反誠信原則,應認競業禁止的約定有效。本件經審酌許先生違反競業禁止當時社會的經濟狀況、一般客觀事實,以及福士公司營業額下降之損害,認為約定以營業全額100倍的違約金,顯然過高,法院判處許先生應賠償福士公司營業全額10倍的違約金。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對於「待業補償」的看法。法院認為,有沒有給予待業補僅得作為斟酌違約金考量因素之一,於此期間內,縱令沒有補償的約定也不會影響該競業禁止約定的效力。況且許先生在福士公司任職期間即設立至昌公司,離職的時間上又是在福士公司出資派他赴德國培訓,取得各種資源之後,衡量各該情形,福士公司沒有補償他薪資或獎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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