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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麗玲告美麗佳人侵害肖像權
2009/04/2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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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玟妤律師

       

接受媒體採訪配戴首飾卻變成商品的代言人? 

  美麗佳人在2002年採訪何麗玲,以圓融人生為主題,要求何麗玲配戴名表入鏡,以彰顯品味。但事後美麗佳人把這些照片印製成「何麗玲的錶情對話」文宣小冊,何麗玲認為她的肖像權受損,向美麗佳人及錶商求償500萬元。  

   從何麗玲提出的照片可以看出,何麗玲配戴法頌錶所拍攝的照片,是在自由、健康的意識下,愉快、自信滿意的情況下進行拍攝。這些照片附隨的文字記載,以及何麗玲的身影、表情等,已經明白顯現何麗玲有圓融的待人處事,何麗玲是圓的象徵,擁有「精神」、「物質」、「朋友」並重,缺一不可之圓融人生。從整體的廣告外觀來看,這些照片及文字記載,充滿著對何麗玲的稱許、讚美。這些自信、愉悅的照片,加上充滿對何麗玲「肯定」的文字形容詞,何麗玲看來是如此愉快,那像是被「侵害肖像權」的樣子?

     不過,肖像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人已經有權拒絕未經同意的拍攝,更何況具有相當社會知名度的人,如果沒有告知拍攝目的,而在拍攝照片後,拿去作為廣告之用,這是侵害被拍攝者肖像權的行為。而何麗玲是具有相當社會知名度之人,所以法院認為,美麗佳人未經何麗玲同意,利用為何麗玲拍攝照片的機會,擅自用於為法頌錶廣告代言,這樣當然是屬侵害了何麗玲的肖像權,使得何麗玲受到損害。

    另一個引人質疑的問題是,何麗玲配帶法頌錶拍照,照片構圖刻意突顯出法頌錶,而且何麗玲事後又接受了二只法頌錶答謝,以何麗玲的精明幹練及社會歷練,應該明知並有意為法頌錶促銷,怎能推諉說不知道是要拍廣告?廣告主(法頌錶商)也指出,何麗玲僅拍攝平面廣告,並沒有出聲代言,這與廣告業界所謂的「廣告代言人」有別。  

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廣告代言的重點是約定報酬以及其他條件,與代言人是否精明幹練或發不發聲都無關。因為依照一般的交易習慣,拍攝廣告契約,應該就廣告的內容、報酬、刊登媒體等先為約定,作為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規範。而從美麗佳人及其隨書附贈小冊中所拍攝的照片觀察,何麗玲客觀上既然是「圓融人生」法頌手錶專輯的主角,依照通常的經驗法則,美麗佳人與何麗玲之間,對於這個平面廣告,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應該有詳細的規範,才符合交易常情,然而美麗佳人辯稱已經和何麗玲有口頭上的約定,卻無法舉證與何麗玲之間約定的書面證據邀請何麗玲接美麗佳人「圓融人生」的專訪時,沒有就報酬做討論,僅說該次專訪的主題是「圓融人生」,而沒有告知「圓融人生」專訪的真意是製作法頌手錶專輯。使得何麗玲誤以為法頌錶是美麗佳人為配合何麗玲個人品味為此專訪所準備的,這與一般邀約為產品廣告多先約定報酬者,顯有不同。一來沒有書面契約,二來沒有約定報酬,所以不能從何麗玲拍攝配戴法頌錶拍攝照片,就推定她是為了替法頌錶當代言人   

詳細內容請參考「媒體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1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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