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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需要副本嗎
2013/11/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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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需要副本嗎
  近日,在某個機構演講時,有人問:「承辦單位需要副本嗎?」本人反問:「為什麼問這個問題?」「我們長官交代這麼作!」「有何用途?」「可以留在身邊作為參考!」
  三十多年前,本人擔任科員時,也有相同的疑惑,想不到文書作業經過多次變革,書寫工具也由毛筆、鋼筆、傳統打字(註一),到現在的電腦,這樣的作法依然存在,真叫做「時空倒轉」。
  傳統的文書作業,是由承辦人擬辦,經主管初核、覆核及長官決行後,多數直接交由收發單位,進行繕打、校對、用印、登錄、發文、歸檔……等後續工作。承辦人並不清楚:核稿修正情形?長官如何決行?是否業已發文?於是要求收發單位給自己一份副本,一則確定公文業已發出,一則留在身邊,作為續辦參考,當時或有必要。
  在沒有影印機的年代,要多一份副本,有時用複寫紙,有時刻鋼版油印,有時人工謄寫乙份。無論採用什麼方式,都會增加別人的工作量,倘若只是「留在身邊作參考」,對謄寫者而言,確實有些為難;但若以「副本」方式為之,總能迫使收發單位給自己一份副本。時至今日,不論使用影印機、印表機,或電子文件傳輸,要多少份,都是輕而易舉的事,何須勞累收發單位多發一份副本,頂多請收發單位影印一份,作為「抄本」(註二)即可。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10點規定,副本與正本都須蓋用印信或章戳,既蓋有印章,即是法律上的「公文書」。再依《公文程式條例》第9條規定:「……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所以,接到「副本」的單位,仍須為適當處理,至少要有「簽存」的動作,並且依規定歸檔;否則,任意毀棄,可能有《檔案法》第24條:「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的疑慮,如果屬於機密公文,後果更是嚴重!
  既然「副本」屬於公文書,又不能任意損毀或遺失,如果僅作為參考用,請目前仍然沿襲這種作法的機關或個人,務須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31點第5項規定:「……機關內部得以加發『抄本(件)』之方式處理。」以免因無心毀棄,而觸犯法律,可謂得不償失。

 

註一:傳統打字,原理與「英打」相同,只是將鉛字置於大鍵盤內,再利用敲打方式,透過色帶,打在公文紙上。
註二:抄本,顧名思義就是「手抄的版本」,在沒有影印機的年代,要多一份公文,即請人謄寫乙份,經蓋用印章者,稱之為「副本」;未蓋用印章者,稱之為「抄本」。如今,抄本多以影印機影印處理,但仍沿用「抄本」的名稱。(後記:「抄本」2字,無須在意以辭害意。現在少有用筆寫字,多數用鍵盤輸入,因此不能稱「筆者」,而稱「鍵人」;又有不用鍵盤而用觸摸,應稱「觸生」。「筆者」2字,同樣有「以辭害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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