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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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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明2025/12/18 14:22夏老師您好
請教有關標點符號用法問題:
在段落中:…第10條「…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請依規.…..。
在段尾:第10條「…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上述3個標點符號連用是否正確?
Email:E-Mail URL:URL比較正確的寫法,應是如下:第10條「…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請依規.…..。夏老師 於 2025/12/26 22:12 回覆 -
小程2025/12/04 11:50此非引敘或摘述法規,仍以使用中文數字為宜。夏老師 於 2025/12/04 17:57 回覆 -
李小明2025/11/20 09:23夏老師您好
請教有關對上級機關行政院行文稱謂語問題,例如提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時,應稱鈞院主計總處?或行政院主計總處?或逕簡稱主計總處?另若是院本部單位:綜合業務處,應稱鈞院綜合業務處?或其他?謝謝。
Email:E-Mail URL:URL所稱"提及",想必是受文者以外的機關,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可用"簡銜",所以用"主計總處"即可。另提及院內單位,仍稱"鈞院綜合業務處"較妥。出國多日,昨天方回,以致遲至今日回復。夏老師 於 2025/11/27 22:17 回覆 -
小雅2025/11/14 10:07老師您好!公文函的正本給個人;副本給直屬上級單位(上行文),請教您用印是要蓋職銜簽字章?還是職章?謝謝! Email:twprlin@yahoo.com URL:URL副本給上級是例外情事,除非有規定或早已形成慣例。副本若給上級,仍應蓋職章為宜。出國多日,昨天方回,以致遲至今日回復。夏老師 於 2025/11/27 22:12 回覆 -
暱稱2025/10/02 19:24 -
李小明2025/09/04 09:58夏老師您好
您以前有關第二、三人稱用語的說明如下:
「陳經理OO和經理陳OO」的差別,不是職位的高低,而是稱謂序列的差別,「經理陳OO」是用在第三人稱,「陳經理OO」是用在第二人稱。例如:某公會要求貴公司推薦00年度優秀從業人員,貴公司行文給公會時,便可寫:「推薦本公司經理陳OO為00年度優秀從業人員。」(註:第三人稱)一旦陳OO被選上了,公司行文陳OO前去領獎時,通知陳OO時,受文者便須用「受文者:陳經理OO」(註:第二人稱)。
惟查114年9月1日版行政院「文書處理相關釋例」對間接稱謂用語如下,是否放寬了對第三人稱用語規定?另請教第二人稱以往使用「姓+職銜+名」,雖較無疑義,但有無相關依據或規定?是否亦可用「姓名+職銜」?
(114.8.18)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18 點第 4 款第 1 目有關間接稱謂用語之規定,對職員稱「職銜」。有關所詢簽、稿之內容間接提及職員之稱謂用語,可依上開規定使用「姓+職銜+名」、「職銜+姓名」或「姓名+職銜」均可。
Email:E-Mail URL:URL「文書處理手冊」第 18 點第 4 款第 1 目有關間接稱謂用語之規定,對職員稱「職銜」。此一規定並不是很清楚,只是慣例上於第二人稱時用「姓+職銜+名」,第三人稱時用「機關名+職銜+姓名」。至於「姓名+職銜」常見於「姓名+通稱」,例如:「OOO先生」、「OOO老師」。至於報章常見到「OOO經理」、「OOO主任」……等等,只能尊重他們的用法。夏老師 於 2025/09/10 09:25 回覆 -
暱稱2025/07/15 16:26照案通過,用在決議案的處理;洽悉,用在報告案的處理。但"洽悉"二字難懂,現用"准予備查"。夏老師 於 2025/07/17 11:17 回覆 -
予都2025/07/10 21:34夏老師您好:
請問主官決行公文後有裁示,蓋了回閱(覆閱)章,則回閱蓋章順序為何?
本局秘書單位是律定,主官決行後若須回閱,從承辦人開始蓋,再一路往上蓋到副局長,但我覺得回閱順序應該跟陳核公文順序相反(反向)才是
Email:E-Mail URL:URL回閱主要用意,在於譲各層級人員了解長官決行後處理情形,所以依舊按原程序陳報。夏老師 於 2025/07/17 11:13 回覆 -
小小2025/07/05 15:00流水號如同人的身分證,原則上不會一文兩個號碼。夏老師 於 2025/07/17 11:05 回覆 -
jade2025/06/05 14:19簽名及蓋章同等效力,但簽名必須清楚,能明顯看出何人所簽。夏老師 於 2025/06/13 20:57 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