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在Threads上頭呼喚臺北市第七選舉區(南松山、信義)立法委員徐巧芯,希望開放臺灣2分以下的農地設置廁所、休息室,理由是說2分以下的農地不能蓋農舍,對農民不方便。
這樣的呼聲,我已非第一次在社群網站上看到,過往常見的是呼籲放寬農業資材室作上廁所、休息甚至居住用途使用。
這類意見所提的應為個別建築物、非集村建築物,則依照現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業用地新建農舍的面積下限是0.25公頃,合計約2.57755分、756.25坪大小的地。
農業用地個別申請新建農舍的條件,土地方面的基本限制還不只有面積,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還有森林區養殖用地,以及現況有不符合農業使用之情況的土地,也不能申請新建農舍。
此外,臺灣目前申請新建農舍的基本條件,在申請人方面,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還有須「已成年」、「無自用農舍」、「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以及「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農舍的起造人申請建造農舍或者變更農舍起造人,還有農舍(經營)用地和建築面積之定義方式,是要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該辦法第9條則規範了農舍用地面積大小及其計算方式、應具備之設施及合法要件,最重要的是規範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所在土地面積的10%,且其餘90%都要符合農業使用。
此外,從《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0條規定可知,個別興建農舍之興建方式、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許可條件,還會涉及《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等法令。
而若是想要在0.25公頃以下的農地也弄含廁所、衛浴設備、有居住用途的房舍,如不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目前則是規定,適用《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非都市土地,要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申請容許,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則是依照各直轄市或縣(市)訂定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容許規定辦理。
若是單純弄廁所或無居住用途的休息室,照農業部過往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時代的函釋,不能單獨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設置,而若附屬於農業資材室等農作產銷設施設置,照過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函釋看來,是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受理申請案時,本權責就其合理性、必要性進行審認。
總之,休息室、廁所或有居住功能的農舍,都存有明顯的非農業用途,因此要在《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定義的農業用地(如臺灣目前實際上常見的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或者都市計畫農業區)上興建,自當採用許可制加以管制,不可能像是非都市土地各使用分區之養殖用地設置「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的養殖池般,可以不用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故若要開放0.25公頃以下的法定農業用地開放興建含廁所,甚至衛浴設備、床鋪的休息室,我認為可針對《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提案修法或增定第18條之1專門規定小規模休息室的法條,並就《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新增0.25公頃以下新建休息室的規定,其他則比照農業用地申請新建個別農舍的規定及程序去加以嚴審,核定之後再予以造冊列管並嚴加稽查。
- 1樓. 安心2025/09/19 19:27其實就算是0.25公頃以上,依現行法規及函釋,大部分的主管官員,仍不會允許在資材室等農業設施附加廁所,更別説浴室了!所以最好是立法院再對法規修訂,明確農地可以單獨建造5平方公尺以下的浴廁間,及資材室等農業設施可以附建浴廁間,不然永遠掰扯不完。感謝意見分享。 天蠍浪子 於 2025/09/19 23:3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