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拍畫面曝光!大寮良田遭不肖業者堆置建築廢土 高雄市府將嚴辦〉報導,高雄市議員李雅靜接獲陳情發現,位於大寮前庄中正路旁一處隱密農地遭人非法回填廢棄物,本應是綠油油的可耕良田,卻被傾倒大量廢棄物,造成原地寸草不生,徹底毀掉優良農地,而且附近高樓大廈與住宅林立,違法業者完全沒再怕,直接把一車車建築廢土往良田傾倒,行徑十分囂張,高雄市府表示確認堆置土石行為屬農地非農業使用,且已違反都市計畫農業區分區管制規定,市府正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
經綜合比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和【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圖資,本案案發地點應位於《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之《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暨計畫範圍縫合專案通盤檢討)案》的農業區,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爰此,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本案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目前之所以被高雄市政府認定為農地違規使用,便是觸犯到這項規定。
細部而言,本案土地可能是先經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函請大寮區公所查報,再由該單位函轉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務管理科認定,或者是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農務管理科直接派員現勘、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移請該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等規定裁罰。
《都市計畫法》第80條還有規定,不遵循該法第79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對本案似乎尚未打算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且該條規定的土地違規使用累犯之刑責,我認為太輕了,缺乏嚇阻效果;另該法第79條規定的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對一些家大業大的非法業者來說,也只是零用錢而已。
從以往臺灣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還有我自己的觀察經驗、所見所聞來說,一處農地或其他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的土地,如果放任堆置、回填廢土,除了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或一般水體的汙染外,也可能會妨礙周遭鄰近地域的排水,短時間豪雨下便可能造成淹水。
以本案來說,高雄市大寮區無論是前庄里,或者其中的地段-前庄段,都有定量降雨24小時500mm以上便可能淹水的環境敏感區的分布,本案回填廢棄土方的行為,若案發地點鄰近或位於這類敏感區,除了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可能汙染農業環境之外,也會提高鄰近周遭地區短時間豪雨淹水的風險。
- 1樓. 安歐門2025/09/21 10:33
台灣的無法無天稀鬆平常,數十年如一日,
必須視若無睹,否則日子難過。
若基本的守法觀念都缺乏,立再多法、修再多法,成效都有限。 天蠍浪子 於 2025/09/21 12:03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