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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海線重鎮農地廢土事件
2025/10/0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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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嘉縣豪雨水退 農地掩埋廢棄物現形〉報導,無黨籍嘉義縣議員黃嫈珺指出,7月中旬接獲民眾陳情,嘉義縣海線重鎮-朴子市,其新寮里958761地號農地疑被不肖業者傾倒廢棄物,今年728日的豪雨造成該區域大面積淹水,水深及腰,她當時著青蛙裝涉水走進災區,水退後,84日她邀環保局等單位到被檢舉的農地現勘,發現農地裸露大量磁磚、鐵管、塑膠管等廢棄物,疑似造成農地難滯洪,可能成為區域排水不良的原因。

又是一起老天爺對農地違規使用做出警告的事件。

經比對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圖資,嘉義縣朴子市新寮里只有「新寮段」這個地段,故黃議員所指土地係屬嘉義縣朴子市新寮段761958這兩筆土地,均係朴子都市計畫《朴子都計圖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劃設的農業區,為目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爰此,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違者將涉及《區域計畫法》第79條或《都市計畫法》第21條關於土地違規使用的罰則。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故以本文所引用之報導的內容看來,本案兩筆土地現況看來,的確有不符合農業使用的情事,不過可能是因為在朴子市公所或嘉義縣政府經濟發展處都市計畫科查報,或者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村發展科查獲並認定違規之前,就已有載運廢棄物,準備前往本案土地傾倒的貨車被嘉義縣環境保護局攔查到、違規事證清楚明確,而依《廢棄物清理法》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因此本案就未以土地違規使用之名義處理。

不過,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本案現已移請司法機關偵辦的行為,後續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還是可以由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農村發展科審認違規之後,移請該府經濟發展處都市計畫科,先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讓行為人陳述意見,之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嘉義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理原則及統一裁罰基準》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並要由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對地主課徵地價稅。

本案行為人,從目前相關報導看來是開車前往案發地點傾倒廢棄物的司機及其受雇者,但若有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之類的文件,證明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傾倒廢棄物,那麼土地所有權人也要一併受罰。

此外,本案土地本身都位在定量降雨24小時內達500mm,便有淹水風險的地域,土地開發利用本來就比較要注意防洪排水、考量淹水的可能性,然而在這種地域若把農地填土墊高,或者如本案一般將農地回填廢棄物,便可能阻斷排水,增加短時間強降雨淹水的風險。

還有,臺灣新聞媒體常報導拿不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的事例,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5條第4款規定,若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也是無法取得該種證明,當然也就無法項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無法向申請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本案土地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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