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規劃於今年9月13日拆除公館圓環,以求改善當地交通、降低該地原本在全臺北市排名第一的車禍肇事率,不過卻引起社會民主黨籍臺北市議員苗博雅、臺灣民眾黨籍臺北市議員張志豪帶人抗議,而苗博雅帶的人還引發打架事件。
這抗爭就在高雄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廢棄物非法傾倒連環爆的期間,蠻巧的!
對照臺北公館圓環拆除、填地下道的反對聲音,跟營建剩餘土石方舉報者的論述相比,我目前覺得營建剩餘土石方,或者「實務上」經常與之混雜的事業廢棄物、廚餘、禽畜糞便等,非法傾倒的危害大於臺北公館圓環的拆除與地下道的填平,後者被反對者舉出的危害,也就是交通堵塞擁擠,目前看來,是可以藉由其它大眾運輸工具車種、班次、路線或班距的調整,還有交通警察的疏導來因應。
所以,〈拆公館圓環 藍營沒人護航?聲量趨勢揭內幕〉報導的內容及其所引用的臉書粉專【聲量看政治】,很明顯都是預設立場、存心不良,拐著彎毀謗、汙衊蔣萬安,認為拆公館圓環十惡不赦,所以認為提出支持看法算是護航,而且似乎有意忽略社群網站上聲援拆圓環的聲音,包括一些政治人物的臉書粉專或者Threads頁面,明顯犯了基於政治立場而關注或忽略特定資訊的確認偏誤,而且是對支持拆公館圓環者貼標籤,只是加深社會對立而已,一點用也沒有。
反之,臺灣本島各地營建剩餘土石方、事業廢棄物、廚餘、禽畜糞便等非法傾倒案件此起彼落,對自然生態環境、居住生活品質乃至公共安全的危害都不容忽視,目前媒體輿論、社群網站是完全沒有聲援非法傾倒的聲音。
即便如此,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事業廢棄物、廚餘、禽畜糞便等,也都不曾有過學生團體前去抗爭,也不曾有過抗議人士推小朋友出來抨擊非法傾倒者,頂多就是案件若發生在中國國民黨執政縣市,比較會有環保團體、民代上媒體抨擊或前往現場抗爭,最近高雄市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事業廢棄物的案件紛至沓來,但環保團體或個別人士靜悄悄?
例如這在一兩天,〈美濃大峽谷燒出黑金集團? 土地承租人王國正是「累犯」〉提到美濃大峽谷的案發地包含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段470、470-1地號等2筆土地盜採土石、回填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廢棄物,而〈高雄盜採案接連爆!民眾再指「高美大橋」附近有大坑洞〉則提到該區成功段95地號土地也有盜採土石、回填廢棄物的情事。
上開3筆土地,經查均係土地開發使用涉及《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等法令的「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等會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地1項、農牧用地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而要依照《區域計畫法》裁罰或移送司法機關。
除此之外,上開3筆土地還有在高屏溪攔河堰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水庫集水區,以及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放任盜濫採土石或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事業廢棄物等,可能會破壞自來水、水庫集水區、地下水的水質,且若案發地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會違反《自來水法》、《自來水法第十一條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事項補充規定》等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相關法令。
上述案例,也許是因為發生在民主進步黨長期執政的高雄市,在「顏色正確」之下沒有引起環保團體的陳情抗議,當然,更沒有學生團體前去抗議,可能除了政治立場的因素之外,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者沙、石、磚、瓦、混凝土塊、廚餘、禽畜糞便者,目前被認為大都是家大業大、財力人脈雄厚且從業人員不乏黑幫份子的砂石或清運業者,有些環保團體或學生團體覺得惹不起的緣故。
例如,最近〈高雄綠營民代遭起底背後金主是營造、廢清業 封她「砂石小公主」〉報導,便點出高雄市美濃區農地盜濫採土石、傾倒廢棄物或營建剩餘土石方背後,所涉及的政治人物與營造業、廢棄物清理業、地主之間的利益交換關係網絡,而過往的類似案例,更有警察、律師或政府有關單位人員,參與這非法傾倒的利益交換關係網絡,由此也可以得知,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混凝土塊、沙、石、磚、瓦等的利益是可觀的,以致一些公務員、律師、民代或地主,都跟非法傾倒的業者建立利益為主的社會交換關係。
對於臺灣本島各地到處流竄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混凝土塊、沙、石、磚、瓦、廚餘或禽畜糞便非法傾倒,目前最主要還是靠直轄市或縣(市)環境保護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每天24小時不定時、不定點的現場稽查或車輛攔查,以及以《土地利用監測辦法》、《國土利用監測計畫實施作業要點》等為法源的衛星變異點監測,不過實務上常是甲縣市嚴查,非法傾倒就流竄到相對不嚴查的乙縣市,所以現在高雄市的非法傾倒營建剩餘土石方或廢棄物被緊盯嚴查,非法人士也可能會跑到其他縣市傾倒
這便是非法傾倒沙、石、磚、瓦、混凝土塊、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或者有時會夾雜的廚餘、禽畜糞便等的查緝,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單位主政,主要屬於地方自治範疇,而缺乏中央統一標準的弊病。
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所禁止傾倒在農地上頭的沙、石、磚、瓦、混凝土塊、廢棄物(含廚餘、禽畜糞便)、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是臺灣新聞媒體多年來都熱烈關注的後兩者,其非法違規傾倒之所以利益龐大,一來是因為他們是營建(造)工程、生活起居、畜牧生產等重要活動必然的產物,二來是合法的處理管道相對不足所致。
之所以合法的處理管道不足,我推測一大主因是臺灣社會存在已久的鄰避現象,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掩埋場、焚化爐、廚餘堆肥場、禽畜糞尿處理場、資源回收場等都曾遇過附近鄰里社區的居民,基於汙染環境、影響居住生活品質,甚或衝擊房價之考量而為的多起抗爭行動。
因此,我認為無論是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掩埋場、焚化爐、廚餘堆肥場、禽畜糞尿處理場、資源回收場,其設置或興建除了都須確實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儘量避開環境或地質敏感區、提升污染防治技術外,也定要用真誠的態度,以可理解、正當、真實的言詞跟附近鄰里社區居民進行溝通,藉著開誠布公的討論來取得共識。
最後,再追溯至真正的源頭,有關單位仍應多加宣導民眾對廢棄物(垃圾)、廚餘、禽畜糞便等的分類或回收再利用。
而《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第1項禁止傾倒的物質當中,營建剩餘土石方、沙、石、磚、瓦主要都是建物新建、增建、擴建、改建或拆除之後的產物,目前這類剩餘物之處理計畫的審查,其標準是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定,且並非各直轄市或縣(市)都有,我認為還是該在《建築法》裡面統一規定,將建築工程所產出的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沙、石、磚、瓦的善後處理計畫,納入建造、雜項或拆除執照發照的審查項目,並且從嚴審查。
更加根本的,當然是相關廠商業者、民眾或政府單位業務承辦人員的法治觀念要再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