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環保局重罰馬頭山廢棄物案 駁斥環團重金屬檢測錯誤〉報導,高雄非法掩埋案持續延燒,公民團體17日前往立法院舉辦記者會,指稱馬頭山廢棄物含重金屬成分,並批評不肖人士濫倒,高市府卻擺爛不清理,對此,環保局駁斥,環團所使用的XRF檢測法並非廢棄物標準檢驗方法,以錯誤方式誤導恐造成民眾恐慌,另已以行為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要求對方限期清理馬頭山廢棄物並重罰,逾期將代履行且求償。
從報導提供的照片看來,本案案發土地其中之一,為高雄市旗山區北勢段268-396地號土地,經查係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所訂農業用地之範疇,故其基本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另外由於在山坡地,故還受《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管制。
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丙種建築用地能合法設置的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僅有「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其附帶條件包含:「不得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設置,且回收貯存清除處理之項目包含農藥廢容器、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或廢鉛蓄電池者,於設置前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
以本案土地來說,廢棄物處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分別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水利局,故要整地興建「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須依《廢棄物清理法》向其中的環境保護局申請目的事業許可,並依《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向其中的水利局申請許可。
若項目包含農藥廢容器、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或廢鉛蓄電池,則分別還要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地主管機關),以及農業局(農藥廢棄容器)、環境保護局(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廢鉛蓄電池)、交通局(廢機動車輛)等。
此外,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規定,設置「一般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設施」也要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目前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來裁罰行為人,顯見本案案發土地之一的高雄市旗山區北勢段268-396地號土地,現況堆的是事業廢棄物,而非一般廢棄物,如此行為其實也違反丙種建築用地的土使用管制規定,故除可由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廢棄物清理法》開罰外,也可以由該府地政局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罰。
最後順帶說一下,本案案發土地之一,有土地違規爭議的高雄市旗山區北勢段268-396地號屬於民眾私有地,從報導看來沒通知地主到場,而就我所知,實務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關單位、土地所轄公所辦理土地違規案件的現勘,通知須善盡管理責任的地主到場會同,請對方引勘、指界並說明狀況是常見的。
而在土地違規案件會勘的現場中,地主主張自己不是土地違規行為人也是常見的,而且查獲並裁罰的土地違規行為人,非案發土地所有權人,實務上也是有的,只是因為查不到真實行為人(土地違規案件查行為人較困難,而蒐證較容易),而以未善盡管理人責任罰地主的案例比較多罷了!
故土地違規案件的會勘現場若出現地主,並不奇怪,也不代表是自導自演喔!
- 2樓. 米若絲2025/09/25 09:30合法業者申請掩埋場已幾近不可能,廢棄物無處去,自然就違法偷倒。就像沒公廁,那就路邊方便一下。源頭不解決,論責論法都是末節。感謝意見分享! 天蠍浪子 於 2025/09/27 17:59回覆
- 1樓. 安心2025/09/24 13:25像這些案件,關鍵在主管事業機關不主動稽查,如果有主動稽查,一定可以大幅度減少案件發生。然而臺灣的官場文化,及相關的司法制度對主動稽查並不友善,欠缺對稽查或檢舉人的保護保障,所以官員們大都縮在辦公室裡吹冷氣,甚至也懶得定期詳細的檢索航照圖,更別提要對抗民代欺壓、黑道恐嚇威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五章有妨害公務罪之相關刑責的規定,不過因為土地違規者妨礙或打罵稽查、查報人員而成案被判刑者,目前看來是沒有。
目前這方面成案、移送法辦的,都是在警察取締犯罪者,而犯罪者反抗的情境。
至於檢舉人,目前是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在保障,但若被檢舉人認識或察到檢舉人是誰,這時就無法保護到了。
天蠍浪子 於 2025/09/24 21:54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