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爆超商關店潮!「1原因」通通關門,還有一間被強制斷水斷電,縣府回應了〉報導提到,新竹縣多家便利商店陸續熄燈,引發當地居民熱議與錯愕,許多人抱怨生活機能因此大幅下降。這波「超商倒閉潮」究竟為何而起?新竹縣政府地政處近日揭露主因:這些熄燈的超商,絕大多數都是「農地違章超商」。
就我所知,新竹縣政府等縣市政府,近幾年之所以會大舉查辦農地違章超商,初始係因地方環保團體頻頻檢舉、頻頻上媒體指控縣市政府不作為包庇超商業者,也頻頻發公文要求縣市政府說明農地違章超商案件辦理情形,而對象清一色是中國國民黨執政的縣市政府,故一些轄內農地違章超商較多的縣市政府,其地政、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單位便開始大舉、專案查辦農地違章超商。
儘管如此,《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包括非都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以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依照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還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等規定,興建超商因為都不符合農、林、漁、牧或自然保育使用,因此都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不過在實務上,超商等非農、林、漁、牧或自然保育用途的建物設施,其違規使用與否尚涉及「從來之使用」的認定,非都市法定農業用地上的非農用建物設施,倘若有書面具法律效力之文件,足資證明在各縣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日期以前便合法興建,例如新竹縣的民國73年10月15日以前,甚或在當地建築管理實施以前興建,就可以認定「從來之使用」。
都市計畫範圍內的法定農業用地,則是若能證明是在所處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以前便合法興建,或者當地建築管理實施以前便興建,也可以認定為「從來之使用」。
另外都市計畫農業區尚有該分區劃設之前是否為「建地目」的規定,如果是,那麼符合《都市計畫法》在臺灣省、新北市、桃園市、臺南市、高雄市的施行細則,還有《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用途的規定,或《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關於農業區、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規模的規定,也可以認定為從來之使用,新竹縣以往為「建地目」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其非農用建物便是要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
而目前新竹縣被裁罰、移送司法機關、自行拆除停業的超商,看來是都不再上述臺灣現行土地使用管制法令所提供的彈性空間之內,我認為若要輔導,允宜調整現行法律條文,在相關法律裡面比照《工廠管理輔導法》個未登記工廠輔導的專章那樣,弄一個專章來規範農地違章超商的輔導機制,且要規定一個日期,在這個日期前設立,且不在任何環境或地質敏感區、未曾製造汙染或噪音而被舉報或被環保單位開罰、未曾發生火災等公安事故者,方可給予一定的期間加以輔導。
而在上述日期之後新設立的農地違章超商,就還是要依法裁罰,並命令停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