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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事何物害到江祖平?
2025/09/0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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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江祖平淚訴「刻意模糊身分原因」 揚言吞藥:要看他們在我靈堂跪拜】報導,藝人江祖平近期踢爆三立電視台高層兒子龔益霆涉性侵,沒想到她原先爆料的受害「大特女演員」就是她本人,事件出現大反轉。江祖平5日向鏡週刊淚訴,起初會選擇模糊身份,就是擔憂媽媽會傷心,她也痛批龔益霆一家的反應讓她相當受傷。

對於此事,有些新聞媒體大炒江祖平與龔益霆的情感關係,還有江祖平的情史,意圖將風向引導成江祖平私生活混亂、因與龔益霆感情糾紛而挾怨報復;另外也有一些網友,如同之前MeToo運動中一樣,也質疑江祖平沒有一開始就報警提告,沒有一開始就講出受害人、加害人的姓名,或者批評江祖平控訴自己遭性侵時,言語的邏輯、語意混亂,沒有一開始就提出完整的證據。

有律師在江祖平心情尚未平復、情緒尚屬激動之際,便當起指導教授,公開指點江祖平應該怎樣做,衛生福利部也在同一時間批評江祖平不宜透過新聞媒體公審,並暗示江祖平應該立即循司法途徑,或求助社工、醫療等公家單位,更有些網友認為,性侵被害人當下就該冷靜、理性思考,整理出完備的證據,循法律途徑處理,或者主張被性侵害之後就該離開加害人。

這些言論,我認為都是強人所難、自以為是、沒同理心的!

而且,臉書粉絲專頁【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今年9月6日分享了三則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意旨-100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5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88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272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51號這兩則的重要見解,是說影響性侵被害人反應之因素甚多,例如被害人與加害人間之關係、被害當時情境、被害人之個性、對於被性侵害之感受等,故自不宜全以被害人有無於案發時呼救、案發後採取立即逃離現場、驗傷、報警,或與加害人聯繫等舉措,資以判斷被害人有無遭受性侵害。

107年度台上字第887號的主要見解,也說到被害人與加害者間之關係、當時所處之情境、被害人之個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之處境等因素,都會影響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應,所謂理想被害人形象,僅存在於父權體制之想像中,而性侵害之被害人,往往為顧及名譽,採取較為隱忍之態度而未為異常反應、立即求助,以免遭受二度傷害,亦事所常有,尚難僅憑被害人未為異常之反應,即謂其指訴不實。

想不到這麼多年後的114年,也就是今年,上述三則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提出的盲點竟還普遍存在於臺灣社會之中,這讓我想起康乃爾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凱特曼恩(Kate Manne)【不只是厭女】這本書中【懷疑受害者】這章結論,根據她在這部分的觀點,在男尊女卑的社會結構之下,一位女性若控訴她受到另外一位男性不道德、非法的侵犯,都會受到程度不等的質疑、汙衊或威脅,因為這將破壞社會現有的權力結構。

江祖平近日控訴龔益霆性侵害,或者之前的MeToo運動,都有傳出臺灣新聞媒體、公眾人物、網友等檢討被害人的情事,而不久之前臺灣啦啦隊員熊霓控訴觀眾偷窺她,結果也被檢討說是自己穿太露、啦啦隊女孩本該有被意淫的心理準備,還有臺中市長盧秀燕被嘲笑粉底、立法委員徐巧芯被嘲笑穿著和外表,依我之見,這些例子根本上就都是,臺灣長久以來男尊女卑之社會結構特性,所衍生的性別歧視。

就以性侵害被害人最常被質疑的為何不早說這點,我認為人在被性侵害之後,當下的腦筋大都是一片空白、六神無主、情緒崩潰或瀕臨崩潰,這樣哪能再勉強人家去跑公家機關大都繁瑣、官僚化的行政程序?

性侵被害人之所以常不早說,我認為一大主因就是說出來之後,會引來大批檢討被害者、對被害者品頭論足或指指點點的聲音,依我之見,有些性侵被害人就是覺得講出來也沒人會傾聽、鼓勵或接住他們,反使自己受到二次傷害,或者如江祖平一開始不講明受害人一樣,是怕摯愛的家人親友擔心、跟著難過,抑或者就是自我懷疑,或難以確定自己是否遭受性侵害,因而選擇不早說。

此外,誠如本文前面所提的三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並考量現在臺灣輿論已普遍認為,性犯罪案件最重要的便是法庭攻防、是被害人與加害人間訴訟官司的輸贏、是比法官較認同被害人或加害人,如此,對照法國社會學者皮耶·布赫迪厄(Pierre Bourdieu)實踐理論的觀點,性犯罪被害人的舉止反應,一來是會受到其慣習的影響,包括被害人面對權利受侵害的態度、對自身所處情境的詮釋框架。

二來,性侵被害人的反應也會受到自己的財力(經濟資本)、人脈(社會資本)、相關知識(文化資本)等因素的影響,財力或人脈越是雄厚的性侵被害人,會越有底氣,故會越勇於舉報,而較有法律專門知識或經驗者,遇到性侵害也可能比較懂得循臺灣社會主價值觀所認定的正當法律程序。

只是,從臺灣新聞媒體目前的報導看來,性侵被害者的經濟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本大都偏薄弱,相對於加害人來說遠遠地財力不足、人脈狹隘,又大都不具法律專業知識或官司訴訟實務經驗,臺灣演藝圈有被龔益霆性侵害或性騷擾的也許還有其他人,但就可能因為上訴實踐理論所討論的因素,再加上可能從小到大社會化的過程中被要求要懂得忍耐、不要展露情緒,或覺得被性侵是丟臉的,會被檢討的,因此都選擇不舉報。

對於這回江祖平舉報三立電視台高層兒子性侵害的事情,有人說這年頭要舉報別人性犯罪,光是有正義感或勇氣還不夠,還要有錢,我認為不只如此。

若依照美國社會學者彼得·麥可·布勞(Peter Michael Blau)社會交換論的權力觀點,一個人對另外一個人存在權力,重點因素是所提供資源有無不可替代性,或者無可取代的程度,若一個人完全依附另一個人,其經濟、情感資源或資訊都只來自對方,缺乏替代管道,那麼權力關係就會形成。

就好像江祖平最近的事件,其他演藝人員可能賺錢的管道全來自於三立電視台,主要人脈也都在三立電視台,而龔益霆及其父親的人脈比他們廣,財力也雄厚得多,因此相對地就不敢出面聲援江祖平,其他許多家新聞媒體,部分也可能礙於三立電視台或龔益霆及其父親的財力和人脈,因此就帶風向檢討江祖平。

臺灣的性侵害報案率一直偏低,臺灣社會至今仍存在的性犯罪被害者檢討文化,我認為是最根本的原因,性侵被害人講述自己被性侵時,他人對其被害者敘事若立馬懷疑、檢討、譴責、指教,而非傾聽、接住,那麼就會使得性侵被害人不再講出來,還有加害人常是被害人所依附的人,兩造之間有不對等的權力支配關係,再加上臺灣近幾年來司法機關不受信任,醫療或社工資源供給不足,這也可能使得性侵被害人被迫選擇找新聞媒體投訴。

若媒體又為了私利帶風向檢討被害人,這等於就斷了性侵被害人最後的求助管道,不被接住、傾聽,而被檢討、懷疑的性侵被害人,內心負面情緒累積到了一定程度必會爆發,極有可能精神崩潰甚至自殺,而性侵加害人也將因而更加膽大妄為,後續定有更多無辜的女性受害。

也正因為如此,我認為那些檢討性侵被害者的網友、新聞工作者甚或律師,其實也都是性侵害等性犯罪接二連三、沒完沒了的幫凶。

本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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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2) :
2樓. 安心
2025/09/07 12:42
綠友友女權主義者都裝睡著了!
這麼些天了!郭昱晴、吳思瑤、洪慈庸及執政的民進黨婦女部都惦惦的,難怪龔益霆敢嗆「用關係壓死你」!
可見對這些人來說,女權就是用來鬥爭政敵的工具或話術。 天蠍浪子2025/09/07 17:59回覆
1樓. 安心
2025/09/07 10:14
我認為跟傳統「看熱鬧不嫌事大」,及男尊女卑物化女性的文化,有很大的關係,而且再加上有「自掃門前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民風,就常會有人傳播檢討被害人的論調,甚至會出現質疑、冷嘲熱諷、消遣的言語,這真是對被害女子的二度傷害,乃至數度的打擊,有時不但致使從此憂鬱症,甚至以死明志。殊不知「惡語傷人六月寒」,尤其掌握媒體話語權的人,不論是發言人、小編、網紅、公眾知名人士對這種事件應該是要慎重發言,如若是非未有定論,倒不如以不清楚為由,不加以評論為宜。
自掃門前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想法,也是會助長犯罪。 天蠍浪子2025/09/07 17:5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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