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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松:契約、公平與社會正義——讀羅爾斯《正義論》(9)---- 每日頭條
2026/06/25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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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Chapter Ⅱ

《正義論》最關心的問題,是如何建構一個在道德上值得追求,同時在實踐上可行的正義原則,以此規範社會的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決定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及合理分配社會合作中的利益與承擔。具體點說,羅爾斯希望用契約論及反思均衡的方法,證成(justify)一組較效益主義及其它理論更合理公平的社會分配原則。在政治光譜上,他的理論常被界定為自由左派(liberalism)又或自由平等主義(liberal egalitarianism),最大特點是強調個人權利的優先性,及更為平等的社會資源分配。在這一節,我會先闡明《正義論》的一些基本概念,包括羅爾斯對社會的理解、良序社會的理念、正義原則應用的對象以及分配的物品等。在第三節,我會將羅爾斯的兩條正義原則與效益主義及其它理論作一對比,以顯其獨特之處。第四節則集中討論他的道德方法學及其正義原則的證成理據。第五節將分析他的原則如何應用到制度層面,並討論穩定性(stability)的問題。最後,我會作一扼要批評。

《正義論》全書處理的,是有關社會分配正義的問題(social distributivejustice)[15]。「正義」一詞,可以指涉不同意思。它一方面可以作為一個實質性的道德判斷,形容一個人,一個行為或一個制度是正義或不正義的(just or unjust)。但另一方面卻可以中性地指涉一個主題,即正義的目的是關心該依據何種原則,決定人們應有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得的利益與負擔。換言之,正義原則是指關於社會基本制度的原則。羅爾斯稱此為「正義的概念」(concept of justice)。它是形式化(formal)的,因為它並沒有告訴我們實質正義的充分條件。要決定何種原則符合實質正義,不同理論必須提供更多的道德理由。羅爾斯稱這些不同的理論為「正義的觀念」(conception of justice)(p. 5)。因此,雖然效益主義和自由主義是兩種不同的正義觀念或正義體系,對實質正義有截然不同的判斷,但卻同樣接受對正義概念的理解。透過這種區分,羅爾斯想說明正義問題的獨特性及重要性。可以說,只要有社會合作,正義問題便會出現。缺乏合理而穩定的正義原則,社會遲早會解體。而所有政治理論,必然是在辯護某種特定的正義觀念。而每種正義觀念的背後,則必然預設了某種對社會及對人的理解。

什麼是羅爾斯對社會的理解?

羅爾斯理解社會是一個為了相互利益的合作冒險(a cooperative venture for mutual advantage)(p. 109)。這種合作同時具有利益一致和利益衝突的特點。一方面,我們活在一個自然及其它資源適度匱乏(moderate scarcity)的世界中,彼此合作較獨自生存,對所有人都有更大的好處。另一方面,合作者卻有不同的人生計劃,對何謂美好人生各有不同的理解。由於他們都重視自己的人生目標,因此總希望從合作所得中多分一些。在這種正義環境(circumstances of justice)之下,社會合作既有必要亦有可能,但我們卻需要一組正義原則,規定社會合作的模式及利益分配的合理準則,並裁決人們各種相衝突的訴求。但我們得留意,正義環境的出現,並不意味人人都是理性的自利主義者(rational egoist),參與社會合作只為極大化一己利益,並視得出的原則純粹是各方討價還價的結果。因為嚴格來說,這樣的原則並不是道德原則,而只是各方迫於現實而作的暫時妥協而已(p. 122)。羅爾斯認為,人們除了重視自己的利益,同時亦有正義感的能力(acapacity for a sense of justice),能夠作出道德判斷並自願遵從合理的道德原則。正義原則最重要是體現一種公平的精神,得到自由平等的參與者的合理接受。所謂互惠(reciprocity)必須是在一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合作的結果,而非由現實社會中各方不平等的位置來決定[16]。因此,我們應視社會為一自由平等的個人之間的公平合作體系(a fairsystem of cooperation)。這種社會觀是羅爾斯整個理論的出發點。

而這樣一個理想的公平合作體系,是羅爾斯所稱的「良序的社會」(a well-ordered society)。這樣的社會有三個特點。第一,每一成員都接受,並知道其它人也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第二,社會基本結構公開地滿足正義原則的要求;最後,合作成員普遍具備有效的正義感,能自願遵從正義原則的要求(pp. 4-5)。良序社會是一個理想的正義社會模式,幫助我們比較及判斷不同正義觀念的優劣。例如如果一正義原則只是由外在權威強加於公民身上,又或只得到社會某部分人的認同,此原則便不值得追求。良序社會的優點,是所有人都能公開地(publicly)接受同樣的原則,亦清楚原則背後的證成理據。當彼此出現紛爭,便可有一共同標準作出裁定,因此能成為多元社會統一(unity)的基礎。而這個公共的原則亦能有效培養人們的正義感,從而確保社會穩定。羅爾斯最終希望論證,他提出的正義原則,較效益主義及其它理論,更能建立一個良序的社會。 既然社會正義關心的是社會分配問題,我們便須先界定社會的界限(boundary),否則便難以確定原則的適用範圍。羅爾斯假定,正義原則只適用於一個封閉的社會體系,和其它社會沒有任何聯繫,而只是一個自足的民族社群(self-contained national community)(p. 8, 401)[17]。國際正義並不是此書關注的問題,羅爾斯亦不討論得出的原則能否用來規範國與國之間的資源分配[18]。即使在此封閉體系之內,正義原則也不是應用到社會各個領域,而只適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the 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這個基本結構,包括規範一個社會的主要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這些制度互相調合交織成一個系統,決定人們的權利、責任及利益分配。例如憲法、競爭性市場、法律上所承認的財產形式,以至一夫一妻等都屬於基本結構的一部分(p. 6)。

為什麼基本結構是社會正義的首要對象?

主要是因為這些制度,對每一個人的人生影響至為深遠。我們一出生,便無可選擇地活在某種社會制度之下。這些制度很大程度上影響我們的生活前景、社會地位以及追求各種價值成功的機會。活在社會主義或自由主義之下,我們的人生前景便完全不同。因此,沒有所謂價值中立的制度。任何制度都預設了某種道德取向,並導致某種社會合作模式。再者,我們無法抽離社會基本結構,判斷某一個別行為是否正義。一個人應得多少,必須視乎他活在那種分配製度之下。最後,即使我們對正義原則已有共識,在長期複雜的社會運作當中,缺乏基本結構居中執行及調整,亦難以維持一個正義的背景(background justice)[19]。

【註釋】

[15] 在正義問題的討論中,除了分配正義外,另一範疇是懲罰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羅爾斯書中只集中討論前者。因為他假設證成的原則,將會在一個理想的良序社會中被嚴格服從(strict compliance) (p.8) 。

[16] 不少人以為羅爾斯在提倡一自利主義者間的互利式正義觀(justice as mutual advantage)。我下面的討論將顯示,他的公平式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預設的動機其實是正義感和公平精神。既然互利的前提是一個公平的底線,則後者自然更為基本及優先。貝利便指出,羅爾斯假定的正義環境和他的正義原則並不一致。Brian Barry, Theories of Justice (Berkeley,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chap.4-6.

[17] 這點引起很多的爭論。羅爾斯在書中對此並沒特別解釋,後來則稱純是為方便討論而作的抽象假定。見Political Liberalism, p.12。米勒對分配正義為何應局限在民族國家之內,提出了幾點解釋,包括文化認同及團結、對社會價值的共同理解以及國家作為一最有效的分配機構等。David Miller, Principles of Social Justic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 pp.18-9。

[18] 唯一例外是第58節,該處談到國際法(law of nations)的問題。羅爾斯認為,只有待一個自足社會的正義原則被證成後,再考慮將其延伸到國際層面。直到最近,他才集中討論這方面的問題。見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19] 有關背景正義的重要性,書中並未提及,但其後在「The Basic Structure as Subject」一文中,羅爾斯卻特別強調這一點。此文見Political Liberalism, Chap.7, pp.2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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