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契約、公平與社會正義——讀羅爾斯《正義論》(16)---- 每日頭條
2026/06/26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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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討論至此,我們可以清楚見到,羅爾斯的兩條正義原則,其實正正反映了他對自由及平等的理解。他對自由人的詮釋,導出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對平等的理解,則推出差異原則。確切地說,並非由於得到立約者的同意,某原則才成為公正的原則;相反,由於該原則本身是公正的,所以才會被立約者選擇。原初立場扮演的是啟發性(heuristic)而非定義性的(definitional)角色,只作為一代表性的手段(representativedevice),將種種有關社會正義的判斷及要求有機地組合起來,並得出一組能幫助我們對所持的道德信念有更一致、更深入及更系統性理解的正義原則[41]。問題是,我們該憑什麼判斷他對原初立場的描述最為合理?為什麼他對社會及人的理解,最符合正義的要求?即使我們同意公平是正義的必要條件,但何謂公平,人人卻可以有極為不同的理解。例如不少人便認為,根據各人的能力或貢獻來決定分配,才是真正的公平。我們在此顯然不能訴諸於契約,因為這是先於契約,同時決定契約條件的實質性問題。
面對此種詰難,傳統倫理學一個主要做法是無窮向後追問,直至找到一個自明的道德真理作為基礎為止。羅爾斯並不接受這種笛卡兒式的基礎論(Cartesian foundationalism)進路,因為是否存在,又或如何找到一個必真的道德命題,本身便是一個爭辯不休的問題。羅爾斯轉而採取了一種叫「反思的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方法,證成他對原初立場的描述以至整個理論的合理性。這和羅爾斯對道德理論的看法有關。羅爾斯認為,在正常的社會環境下,人們都具備一種正義感的能力,能夠運用理性作出種種道德判斷,並期望自己及別人依這些判斷行事。正義理論最重要的工作,便是嘗試系統性地解釋我們的道德能力及正義感。但這卻不是將不同判斷羅列出來便可完事,因為各種判斷之間常會發生衝突。這是一件相當複雜艱巨的工作,我們需要運用各種有關的知識及可行的程序,建構出一組最能有效解釋我們日常道德判斷的一組原則,我們才算真正了解我們的正義感(p. 41)。這就如語言學家要致力找出一套文法規則,描述我們母語的深層結構一樣。
為達到此目標,羅爾斯有以下想法。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有能力作出一些深思熟慮的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s),例如我們會視奴隸制、宗教迫害及種族歧視等為不義的行為。作這些判斷的時候,我們並非基於個人狹隘的利益或一己的偏見,亦非受到外在的威脅或誤導所致。相反,這些是我們在一個客觀的環境下,經過深思熟慮才作出的可靠判斷。我們視這些判斷為暫時的定點(provisional fixed points)。另一方面,我們儘可能用較弱及能被普遍接受的前提,界定原初立場的環境,以期能引導出一組正義原則。然後,我們便觀察這組原則能否和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相符(match)。如果能夠,固然好。如果不能,則有兩個選擇:我們要麼修飾對立約環境的描述,要麼修改或放棄那些與正義原則不一致的判斷[42]。透過不斷來回對照,我們希望最後能找到一個最合理的立約條件,並因此使到得出的原則和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一致。羅爾斯稱這種狀態為反思的均衡。「它之所以是一種均衡,是因為最終我們的原則與判斷是一致的;而它之所以是反思的,是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判斷與什麼原則相符並知道它們產生的前提」(p. 18)。可以見到,在這樣的反思過程中,「正義觀念不可能從原則的自明前提或條件中演繹出來。相反,其證成乃是一個眾多考慮互相支持的問題」(p. 19)。因此,對於前面的詰難,羅爾斯便可以響應,他對原初立場的描述,是最能滿足反思的均衡的一組最為合理的條件。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原初立場和反思的均衡的關係。後者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幫助我們測試和檢驗對原初立場的描述的合理程度,確保得出的原則合乎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反思的均衡才是決定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合理性的關鍵,而不是原初立場中立約者的討價還價。正如羅爾斯自己所稱,我們可以對原初立場有很多不同的描述。描述不同,最後得出的原則亦會不同。因此,在知道何種原則被選擇之前,我們得先決定何種對原初立場的描述最為合理。「通過說明一種對原初狀態的詮釋,該詮釋能夠最好地表達被廣泛視為加諸於原則選擇的合理條件,而同時導向一個在反思的均衡中體現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的﹝正義﹞觀念,證成的問題將得到解決」(p. 105)。這是羅爾斯的道德方法學至為關鍵所在。
【註釋】
[41] 對不同契約論性質的分類,可參考Chandran Kukathas & Philip Pettit,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its Critics, chap.2.
[42] 這些判斷只是暫時的定點,也有可能出現不規則及不可靠的情況。所以,只要正義原則能給出充分理據,它們同樣可以被修改。
討論至此,我們可以清楚見到,羅爾斯的兩條正義原則,其實正正反映了他對自由及平等的理解。他對自由人的詮釋,導出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對平等的理解,則推出差異原則。確切地說,並非由於得到立約者的同意,某原則才成為公正的原則;相反,由於該原則本身是公正的,所以才會被立約者選擇。原初立場扮演的是啟發性(heuristic)而非定義性的(definitional)角色,只作為一代表性的手段(representativedevice),將種種有關社會正義的判斷及要求有機地組合起來,並得出一組能幫助我們對所持的道德信念有更一致、更深入及更系統性理解的正義原則[41]。問題是,我們該憑什麼判斷他對原初立場的描述最為合理?為什麼他對社會及人的理解,最符合正義的要求?即使我們同意公平是正義的必要條件,但何謂公平,人人卻可以有極為不同的理解。例如不少人便認為,根據各人的能力或貢獻來決定分配,才是真正的公平。我們在此顯然不能訴諸於契約,因為這是先於契約,同時決定契約條件的實質性問題。
面對此種詰難,傳統倫理學一個主要做法是無窮向後追問,直至找到一個自明的道德真理作為基礎為止。羅爾斯並不接受這種笛卡兒式的基礎論(Cartesian foundationalism)進路,因為是否存在,又或如何找到一個必真的道德命題,本身便是一個爭辯不休的問題。羅爾斯轉而採取了一種叫「反思的均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方法,證成他對原初立場的描述以至整個理論的合理性。這和羅爾斯對道德理論的看法有關。羅爾斯認為,在正常的社會環境下,人們都具備一種正義感的能力,能夠運用理性作出種種道德判斷,並期望自己及別人依這些判斷行事。正義理論最重要的工作,便是嘗試系統性地解釋我們的道德能力及正義感。但這卻不是將不同判斷羅列出來便可完事,因為各種判斷之間常會發生衝突。這是一件相當複雜艱巨的工作,我們需要運用各種有關的知識及可行的程序,建構出一組最能有效解釋我們日常道德判斷的一組原則,我們才算真正了解我們的正義感(p. 41)。這就如語言學家要致力找出一套文法規則,描述我們母語的深層結構一樣。
為達到此目標,羅爾斯有以下想法。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總有能力作出一些深思熟慮的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s),例如我們會視奴隸制、宗教迫害及種族歧視等為不義的行為。作這些判斷的時候,我們並非基於個人狹隘的利益或一己的偏見,亦非受到外在的威脅或誤導所致。相反,這些是我們在一個客觀的環境下,經過深思熟慮才作出的可靠判斷。我們視這些判斷為暫時的定點(provisional fixed points)。另一方面,我們儘可能用較弱及能被普遍接受的前提,界定原初立場的環境,以期能引導出一組正義原則。然後,我們便觀察這組原則能否和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相符(match)。如果能夠,固然好。如果不能,則有兩個選擇:我們要麼修飾對立約環境的描述,要麼修改或放棄那些與正義原則不一致的判斷[42]。透過不斷來回對照,我們希望最後能找到一個最合理的立約條件,並因此使到得出的原則和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一致。羅爾斯稱這種狀態為反思的均衡。「它之所以是一種均衡,是因為最終我們的原則與判斷是一致的;而它之所以是反思的,是因為我們知道我們的判斷與什麼原則相符並知道它們產生的前提」(p. 18)。可以見到,在這樣的反思過程中,「正義觀念不可能從原則的自明前提或條件中演繹出來。相反,其證成乃是一個眾多考慮互相支持的問題」(p. 19)。因此,對於前面的詰難,羅爾斯便可以響應,他對原初立場的描述,是最能滿足反思的均衡的一組最為合理的條件。
至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原初立場和反思的均衡的關係。後者是一個有效的方法,幫助我們測試和檢驗對原初立場的描述的合理程度,確保得出的原則合乎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反思的均衡才是決定羅爾斯的正義原則合理性的關鍵,而不是原初立場中立約者的討價還價。正如羅爾斯自己所稱,我們可以對原初立場有很多不同的描述。描述不同,最後得出的原則亦會不同。因此,在知道何種原則被選擇之前,我們得先決定何種對原初立場的描述最為合理。「通過說明一種對原初狀態的詮釋,該詮釋能夠最好地表達被廣泛視為加諸於原則選擇的合理條件,而同時導向一個在反思的均衡中體現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的﹝正義﹞觀念,證成的問題將得到解決」(p. 105)。這是羅爾斯的道德方法學至為關鍵所在。
【註釋】
[41] 對不同契約論性質的分類,可參考Chandran Kukathas & Philip Pettit,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andits Critics, chap.2.
[42] 這些判斷只是暫時的定點,也有可能出現不規則及不可靠的情況。所以,只要正義原則能給出充分理據,它們同樣可以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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