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Chapter Ⅲ
羅爾斯聲稱,他要沿用自洛克、魯索(Rousseau)及康德以來的社會契約論傳統,並將其提升到一個更為抽象的層次,證成他的正義原則。(p.xviii)在這一節,我先將他的正義原則和效益主義及其它理論作一比較,以便讀者對他的實質正義觀有一個基本把握,然後在下一節再討論他如何證成他的正義原則。 先談效益主義。羅爾斯在書中開首便指出,他全書的目的,是希望建構一套自由主義的分配正義理論,取代效益主義以規範社會的基本結構。因此,《正義論》全書大部分論證,是透過對照及批評效益主義而展開。效益主義是啟蒙運動以來,西方最主要的道德及政治哲學理論之一。休謨(Hume)、亞當斯密(Adam Smith)、邊沁(Bentham)、彌爾及西季維克都是這個傳統的代表人物。效益主義有不同的變種,但古典效益主義基本的定義是:當一個社會的基本制度及政策,能在該社會所有人中間產生最大的效益淨值(效益可以指快樂、偏好或欲望的滿足)的時候,便是合理及公正的(p. 20)[28]。效益主義有幾個主要特點。第一,它是一個目的論式(teleological)的理論,先獨立界定出什麼是最值得追求的價值(good),然後規定凡能極大化此價值的行為,便是道德上正當(right)的行為。例如如果快樂是最終的價值,那麼一個行為的價值高低,便可純粹以它產生的快樂多寡來衡量(p. 22)。第二,效益主義是一種後果論式(consequentialism)的理論,行為對錯只考慮結果能否產生最大的效用淨值,而不關心背後的動機理由,亦不重視該效用淨值在不同人之間如何分配。效益主義雖然仍會重視平等、權利等其它道德價值,理由卻在於它們是效益極大化的有效手段,因此只具有工具性及衍生性(derivative)的價值(p. 23)。
最後,效益極大化原則本身,更預設了所有價值都可化約還原為欲望的滿足或快樂,並可在不同人及不同價值之間進行量化比較。效益主義的這些特點,卻產生令人難以接受的後果。其中最大的問題,是它難以保證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個人權利會被整體利益的考慮而犧牲。例如在一種族歧視的社會,A族人占多數。按照效益原則,每人的欲望算一單位,那麼在社會分配中,占少數的B族人被剝奪基本的權利,在道德證成上便完全站得住腳。因為在其目的論式的結構中,平等或個人權利並沒有任何獨立的道德重要性。只要能極大化總體效益,便符合正義的要求。但我們顯然很難接受這樣的結果。有些不合理的欲望,不管多麼強烈,在正義原則證成的過程中,一開始便應被排除出去。民主社會一個最基本的信念,是個人權利的不可侵犯。但效益主義卻令權利的基礎變得十分脆弱,一旦權利與整體效益發生衝突,前者便有隨時被犧牲之虞。其次,按效益主義後果論式的思維,個體的獨特性(distinctiveness)及多元性(plurality)完全得不到重視。因為在總體效用計算中,社會就像有一個公正的旁觀者(impartialspectator),理性地將所有的人慾望相加。個體只是在某一特定時刻的效用承載者,又或效益極大化的工具。就此而言,每個人的身分都是一樣,價值高低純粹視乎能產生多大效用。
但在多元民主社會中,我們承認每個人都有獨特的身分,各有不同的喜好及人生計劃,個人尊嚴的基礎和總體效益計算無關。效益主義隱含的這種對人的理解,顯然和這種想法不相容(pp. 23-25)。誠然,個人或許為了更大更長遠的快樂,而願意忍受一時的痛苦,但我們卻不能將此種想法擴延到規範整個社會的原則上去。因為如果社會是獨立的個體之間的公平合作體系,有什麼理由要少數人為多數人犧牲呢?效益主義完全不考慮個體之間的分配問題,而只將所有人的欲望合併,正正忽略及扼殺了個體的分離(separateness)及獨立性。與此相關的是,如果效益主義要得到有效實施,便必須要求人有很強的利他動機或同情心,刻刻以整體利益為念,隨時拋下個人的計劃及目標。但這種動機要求顯然過於苛刻,難以令人接受。
【註釋】
[28] 有關效益主義的討論,可參考DavidLyons, Forms and Limits of Utilitarianis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5); J.J.C.Smart & Bernard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For and Agains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