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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松:契約、公平與社會正義——讀羅爾斯《正義論》(8)---- 每日頭條
2026/06/25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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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羅爾斯一生中最欣賞的是德國啟蒙哲學家康德及解放黑奴的美國總統林肯。即如康德一樣,羅爾斯雖然廣受各方尊崇,為人卻極為低調,既不接受傳媒訪問,亦不喜交際,生活簡樸而有規律,大部分時間均留在家中著書立說。他治學極為嚴謹,每一篇文章都要經過反覆修改,每一用字都要細心推敲,千錘百鍊後才願意出版。文章出版後又虛心接受別人的批評,進一步修正完善自己的觀點,然後才將其綜合成書,形成一個嚴謹的理論體系。例如《正義論》中很多基本概念,羅爾斯在五○年代已經形成,並先後出版了《用於倫理學的一種決定程序的綱要》(1951)、《兩種規則的概念》(1955)以及《公平式的正義》 (1957)[8]。而到六○年代,他已開始用《正義論》第一稿作為上課講義,前後三易其稿,直至1971年才正式出版。而《正義論》出版後,面對各方批評,羅爾斯繼續反省、修正完善原來的觀點。經過二十多年的思考,發表一系列論文後,到1993年才再出版他的第二本書《政治自由主義》,對原來的理論作了相當大的修正[9]。此書一出,瞬即又成為學術界討論的焦點,並為政治哲學設定新的議題及研究方向,可謂羅爾斯學術生涯的第二高峰。1999年他的《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面世,專門討論國際正義問題[10]。而他在哈佛教書用的《道德哲學史講義》(萊布尼茲、休謨、康德、黑格爾等)則於2000年出版[11]。而另一本對《正義論》作出補充說明的《公平式的正義:一個重申》(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亦於2001年面世[12]。羅爾斯近年接連中風,臥病在床,已難以繼續寫作。可以說,羅爾斯便以以上幾本著作,奠定其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的地位。 哲學思考,離不開哲學家所處的時代及學術傳統。《正義論》的成功,相當程度上在於它對這兩方面均能作出積極響應,並提出原創性及系統性的見解。《正義論》醞釀的六○年代,是自由主義受到最大挑戰的時代。尤其在美國,民權及黑人解放運動、新左派及嬉皮運動、反越戰運動等,都對當時的政府及其制度提出了嚴重的質疑。社會正義、基本人權、資源的公平分配及貧富懸殊問題等,成為各個運動最關心的政治議題。這些都不是技術性的枝節問題,而是對西方自由民主政體及資本主義制度提出了根本的挑戰。當時很多人認為,自由主義只是一種落伍而膚淺的意識形態,根本不足以應付時代的挑戰[13]。而《正義論》卻顯示,自由主義傳統仍有足夠的理論資源,響應時代的挑戰,建構一個更為公正理想的社會。

《正義論》的重要性,也和當時英美的學術氛圍有莫大關係。二十世紀上半葉,是政治哲學最黯淡的時期。傳統政治哲學最關心的,是探討規範性的(normative)價值問題,討論國家權力的合法性,社會的分配正義,政府的權威與公民的責任等等。但二十世紀初期流行的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卻認為,任何評價性(evaluative)及規範性的命題,只是表達我們的感覺或情緒而已,並不能增加任何實質性的知識。有意義的命題,要麼是分析性(analytic)的恆真命題,例如數學或邏輯;要麼是可以被證實的經驗性命題。既然哲學並非經驗性的學科(那是自然科學及社會科學的工作),唯一可做的便是邏輯及概念分析。其後興起的語言分析學派,亦強調哲學只應對日常語言進行分析。在這種環境下,規範政治哲學被推到一個極為邊緣的位置,漸漸從現實世界中退隱,對種種實質性的道德及政治問題保持沉默,只從事對道德概念進行語言分析的「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工作。所謂「政治哲學已死」,描述的便是這種境況。羅爾斯卻清楚指出,僅靠邏輯及語言界說,根本無法建立任何實質性的(substantive)正義理論(p.44)。政治哲學最主要的工作,是要發展出一套有效的方法,自由運用我們的道德直覺及種種經驗性知識,建構出一個最能符合我們深思熟慮的判斷(considered judgment)的正義體系。《正義論》被視為復活規範政治哲學的扛鼎之作,是因為它在方法論和實質的政治原則上,均契接傳統政治哲學的精神,推陳出新,提出一套自由主義的正義理論。

《正義論》問世後,政治哲學重新在學院中蓬勃起來,大量出色的著作紛紛湧現,對資本主義民主社會各個層面作出深刻的價值反省及批判。正如德國著名哲學家哈柏瑪斯(Jurgen Habermas)所言,「在最近的實踐哲學史上,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標誌著一個重要的轉折點,因為他將長期受到壓制的道德問題,重新恢復到嚴肅的哲學研究的對象的地位。」[14]《正義論》成了當代政治哲學的分水嶺。試觀過去三十年的各種政治理論發展,包括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右派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文化多元主義(multiculturalism)、差異及認同政治(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and recognition)以至國際正義理論等等,幾乎都以《正義論》為參照系展開各種論述。持平的說,要理解英美當代政哲的發展,不可能不以《正義論》為出發點。

【註釋】

[8] 以上文章都已收在John 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 Samuel Freema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9]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10]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1] John 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ed. Barbara Herman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2] 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13] 關於此點,可看Norman Daniels ed. 「Introduction,」 Reading Rawls (Stanford,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p.xxxv. [14] Jurgen Habermas, 「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 Remarks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Liberalism,」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92, (1995), 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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