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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而廉的數位內容權利金
2010/10/01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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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內容產業正在積極地尋求獲利模式,數位內容的核心能力在於內容來源的掌握,數位內容的智財權管理、數位產品的授權費用,都將異於傳統授權的思考模式。數位內容上架流通前要先訂價(pricing),使用數位內容的權利金價格不一。

     傳統的IP授權模式是買斷制,有區域限制,也有授權金 (License Fee) 及權利金(Royalty Fee) 的問題。每一個IP內容( per title),每一個銷售地區(日本、美國、歐洲),依授權時間長短(幾個月到幾年)收取授權金。授權金 (License Fee)是購買時付費,權利金(Royalty Fee)則是看發行量或銷售量來收取。目前還有許多數位內容是用傳統的方式來收取授權金和權利金的,例如用來開發遊戲的遊戲引擎,一個人工智慧計算引擎,授權金平均在2萬至5萬美元之間,連線網路引擎, 授權金平均在5萬至10萬美元之間,跨平台3D繪圖引擎,授權金平均在2.5萬至30萬美元之間,物理擬真計算引擎,授權金平均在5萬至7.5萬美元之間。由這些數據顯示,傳統的IP授權模式,一次可以收取的一大筆的權利金。不過數位內容也發展出新的數位授權模式,走向「小而美」、「小而廉」的會員制(membership)。例如線上音樂服務,有的有37天的試用期,有的沒有。會員每個月的使用費,價差也很大。可不可以downloadstreamdownloadCDMP3?各家都有不同的約定,還沒有既定成俗的標準,使用者要詳細閱讀每家公司個別的契約內容。有些不容易拆開計算的服務如webcasters,如何收取權利金?也是個頭痛的問題,乾脆以定額計價,美國的音樂協會RIAA試圖對每位online聽眾每年收取美金100元。而美國司法委員會(Judiciary Committee)則已經提出了一個網路廣播公平法案(Internet Radio Fairness Act),這個法案建議每千個人串流,則收取webcasters 0.7分美元。看來,要精明地訂價及研擬出多樣的收費機制,在未來數年內還要熱烈討論。

       以往IP的授權模式是大筆的買斷制,如果產業的關鍵技術必須仰賴別人,每年要支付巨額的權利金。然而在數位通路的新授權模式則是走向「小而廉」的會員制(membership)。以往IP的授權要分區域,日本、美國、歐洲都是不同區域,個別計價。在數位通路時代將打破這個限制,因為網路無國界。而數位時代的授權者也傾向於「授權使用」而不再「賣斷」。

      DRM是零碎的,獨立的,有形的,著重在安全性,特定的內容形式,只能在電腦(PC)上使用。但是DRM未來的趨勢將走向終端對終端 (END-TO-END) 整合的,一目了然的,容易使用,混合的內容形式,任何設備都可以使用的。

    DRM版權管理機制更多內容請參考「數位內容照過來」葉玟妤著,元照出版。http://www.angle.com.tw/book01.asp?b_code=56MLK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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