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公司都設有網站,但是大部分網站配置的人員都太少,以致於督導不周,糾紛頻傳。例如明日世界的網站僅有員工、工讀生各乙名,雅虎公司負責「新奇」單元的員工也只有一人。以這樣的人力,要負擔龐大的網路資訊,實在不容易。
這起雅虎公司網站涉嫌抄襲明日世界網站資料的案件中,由公平會的態度可以知道,網站平台提供者,如果依約可分享供應商之營業利潤,已具有共同經營之實質,並非僅是單純出租網頁空間供人使用。所以一旦要分享網路商業利潤,相對地,也必須負擔一定的責任。例如:
1、網站採取立即改正或刪除等合理措施相當重要
在明日世界案中,雅虎公司接獲PC home首次通知的次日,其「數位相機館」仍再出現高度抄襲的產品說明內容,直到接獲PC home第二次通知後,才全面關閉明日世界的交易。公平會認為,顯見雅虎公司知悉系爭高度抄襲行為之時,並未善盡採取所有有效之措施,以防止侵害之持續發生,因此雅虎公司有過失,仍具有非難性。雅虎公司第二次收受通知後之處理,已使高度抄襲行為未再持續發生,可見雅虎公司執行可能性並非客觀上有所不能;再者,既屬商業網站之經營,防止侵害持續發生之執行成本及困難度,乃其須自行適切解決之問題,尚不得執此為由對外藉以規避責任。
2、查証義務會使網路資訊流通癱瘓
在明日世界案中,雅虎公司曾說明僅負責平台之開發與維護,從未自行銷售商品或撰寫商品說明。況且市面商品說明多屬雷同,是否抄襲自他人,非一般消費者、零售商或經銷商所能得知或易於查考,如強課予網站必須逐筆釐清商品說明來源始能刊登,將使網路資訊流通完全癱瘓。由於商品數量種類極多,雅虎公司事實上無從逐一審查簽約廠商所提供內容之適法性,且縱經審查,亦無法判斷有無抄襲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為避免涉及侵權,乃以「雅虎同步整合型網路商店合約」,約束事業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另於「主題館商品選用原則」中再度提醒網路事業報名參加主題館商品徵選前,應再次確認商品說明內容之合法性。
公平會認為,雅虎公司及明日世界公司所述內部分工關係,文案雖均由明日世界公司提供,但是雅虎公司與合作事業所簽訂之「雅虎同步整合型網路商店合約」,就「網路商店產品資料及網路商店網頁相關權利與責任」規範部分,規定「所有網路商店產品資料及網路商店網頁應經雅虎許可,並符合雅虎之技術規格,雅虎並有權拒絕在任何雅虎網站或雅虎聯名網站上刊載或放置任一產品資料或網頁」;另外雅虎公司「Yahoo!奇摩購物--主題館商品選用原則」,亦規定「
Yahoo!奇摩保留商品審核權利以及主題館網頁呈現決定權」,所以雅虎公司對商品內容之呈現,有決定權。由此觀之,雅虎公司並非處於消極被動之地位,而是積極介入主導產品之選擇、網頁內容之決定以及呈現之方式,對防止抄襲情事之發生,具有完全主控之可能。即然決定權由雅虎公司主控,自然應該負責。
從實務判斷的方式來看,只能說:「站主難為!」網站經營者自己保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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