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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無音
2010/10/26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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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電視或廣播,你知道你所聽到的公播音樂要花多少錢嗎?一條歌聽一次,價錢從一萬元喊到兩萬元不等,超過五分鐘算另一個單元。更神奇的是,廣告中最後一句Jingle還得另外付費。例如,「有7-11真好」、「we are family」,觀眾每聽1次,業者就得付1次錢。那個行業這麼好賺?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公開播送音樂都要繳費,但是包括有線電視業、衛星電視業、廣播業等七大行業,不滿著作權仲介團體研擬的費率「獅子大開口」,成為無法承受的重擔,聯手要求智慧局主持公道,重新議定使用費率。

「使用者付費」是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具體展現,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尤其是智財權中的刑責,往往淪為勒索的手段。利用人在付保護費換取免刑責心態下,乖乖就範。有的仲團代管的音樂數量很少,甚至全年度被使用的音樂只有一首,卻也逼著業者按公司財報的百分比固定繳交使用報酬,否則就透過大量濫訴來收錢,這早就悖離了「利用人與權利人自由協商」的精神。

台灣仲團採多元化的設立方式,音樂授權費率的計算基礎非常混亂,例如「全年度總收入」、「依營業毛利之30%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百分比」、「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金收入總額百分比」,不一而足。再者,景氣有好有壞,但是有的仲團使用報酬率卻是「每年調增10%」,穩賺不賠。

仲團費率的合理性如何?有討論的空間,舉例而言,根據NCC統計,全台有500萬個有線電視收視戶,部分仲團以每戶每年30元至60元計算費率,光是兩個仲團,有線電視產業一年就要為使用音樂付出1.5億到3億元不等,這還沒算其他想跟進的仲團。

需要用到音樂的業者,在琳瑯滿目的收費項目和計算方式中,根本搞不清楚一隻牛到底被剝了幾次皮?另一方面,許多創作者也抱怨,多年來沒收過仲團分配的錢。換句話說,創作者和業者都是受害人,所以像周杰倫等大牌歌手從仲團出走,不願再被仲團把持。

這樣的現象若持續下去,未來,恐怕所有的影音產業將「有影無音」,因為付不起高得嚇人的使用報酬;或者是業者把使用音樂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最後還是消費大眾買單。聽音樂的代價,真是昂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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