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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不包含竊聽竊錄的自由
2010/05/07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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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電子媒體記者,以牙痛為由,喬裝病患,趁機偷拍偷錄,並把偷錄的電話剪接,拼湊成一則獨家新聞。由於媒體的競爭激烈,記者使出混身解術,無所不用其能,不擇手段,只求獨家,竊聽竊錄成為搶新聞的手段之一。這樣的採訪方式合法性如何?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新聞採訪是否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者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換句話說,新聞採訪是不是「有正當理由」去竊聽竊錄?

我國實務上的見解認為,新聞自由須以新聞記者的採訪或報導手段(方式)合法為前提,如果新聞媒體記者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竊聽偷錄當事人談話、偷拍方式拍攝當事人活動等,用非法方式採訪公眾人物或取得新聞資料,縱然目的正當,非法手段不會因為新聞自由而合法化,所以,不能以新聞自由而據以主張免責。例如有些媒體在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是不知情的狀況下拍攝取得畫面。後來將這些資料編輯、刊登,播報,這樣的行為是故意不法侵害當事人的隱私權,所以竊聽竊錄不會因為新聞自由而免責。

同樣的,在受訪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可否錄音?基於採訪的禮儀,要對受訪者進行錄音,最好是在受訪者知情的情況下為之,以免引起刑法妨害秘密罪的糾紛。

更多內容請參考「媒體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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