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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銷售盜版軟體被判賠2200萬元
2010/04/30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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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為資訊時代最具價值的科技之一,能夠讓所有資訊在個人電腦上與網際網路上運轉。然而,由於軟體如此具有價值,再加上電腦可以輕易複製程式,軟體盜版成為一個普遍的問題。在網際網路使用者與個人電腦數量與日俱增的同時,軟體盜版的數量也在增加,從個人電腦使用者到專業電腦使用者,軟體盜版普遍存在於家中、公司、甚至政府。

 

因此,有許多反盜版聯盟的出現,鼓勵檢舉使用盜版軟體的公司,本件矽國科技即是商業軟體聯盟BSA基於對軟體業者智慧財產的保護,對於侵害軟體智財權的業者提出法律訴訟程序。

 

依據法院判決書中指出,矽國科技因非法重製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Windows等、奧多比公司之Photoshop等共二十餘種軟體於電腦硬碟中,出售給消費者使用,且難以估計非法拷貝數量與其所受損害程度。

 

法院認為,矽國科技公司業務代表先生具有一定電腦專業知識,又在毫無版權標示之光碟上以簽字筆書寫密碼,而該等密碼復為重製光碟內所含軟體所必須,且提供此等光碟供公司員工使用,矽國科技公司電腦所使用之作業系統等軟體又有重覆序號之情形,又未能提出任何合法著作權之來源以供稽考,在在足以顯示矽國科技公司人員主觀上確實知悉扣案光碟片均為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品,更有參與利用該等光碟片重製軟體之行為,因此判決矽國科技公司負責人及其業務代表應負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責任。

 

在軟體侵權的案例中,因為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加上「故意」且「情節重大」,往往面臨巨額的賠償。例如矽國科技案中,矽國科技常年以電腦銷售為業,對於軟體著作權的了解及使用方式,應非常熟悉,因此法院認定矽國科技的侵權行為「情節重大」。在法院有關軟體侵權的案例中,「情節重大」的認定方式是:「損害範圍因消費者不特定,無法限縮其非法拷貝之數量,且消費者亦會再拷貝予其他消費者,使著作(按,指軟體)被更廣非法流傳使用,無法控制數量,情節自屬重大。」

 

本案中,法院以「每一種軟體一百萬元」計算,判決矽國科技賠償兩千兩百萬元,以及至清償日止之相關利息。依著作權法規定,侵害著作權必須同時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民事包括損害賠償、登報刊登道歉啓事等等;民事的損害賠償是為了彌補軟體公司因此蒙受的損害,依市價、有幾套盜版就賠幾套的錢,但是在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法院得依情節最高可以判「一種軟體一百萬元」(新著作權權法已提高為五百萬元)的賠償。刑事方面,若是擅自重製,觸犯著作權法的重製罪,可以處3年到5年的有期徒刑。

 

更多內容請參考「數位內容照過來」葉玟妤著,元照出版。

http://www.angle.com.tw/book01.asp?b_code=56MLK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