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為資訊時代最具價值的科技之一,能夠讓所有資訊在個人電腦上與網際網路上運轉。然而,由於軟體如此具有價值,再加上電腦可以輕易複製程式,軟體盜版成為一個普遍的問題。在網際網路使用者與個人電腦數量與日俱增的同時,軟體盜版的數量也在增加,從個人電腦使用者到專業電腦使用者,軟體盜版普遍存在於家中、公司、甚至政府。
因此,有許多反盜版聯盟的出現,鼓勵檢舉使用盜版軟體的公司,本件矽國科技即是商業軟體聯盟(BSA)基於對軟體業者智慧財產的保護,對於侵害軟體智財權的業者提出法律訴訟程序。
依據法院判決書中指出,矽國科技因非法重製微軟公司擁有著作權之Windows等、奧多比公司之Photoshop等共二十餘種軟體於電腦硬碟中,出售給消費者使用,且難以估計非法拷貝數量與其所受損害程度。
法院認為,矽國科技公司業務代表
在軟體侵權的案例中,因為被害人不容易證明實際損害額,加上「故意」且「情節重大」,往往面臨巨額的賠償。例如矽國科技案中,矽國科技常年以電腦銷售為業,對於軟體著作權的了解及使用方式,應非常熟悉,因此法院認定矽國科技的侵權行為「情節重大」。在法院有關軟體侵權的案例中,「情節重大」的認定方式是:「損害範圍因消費者不特定,無法限縮其非法拷貝之數量,且消費者亦會再拷貝予其他消費者,使著作(按,指軟體)被更廣非法流傳使用,無法控制數量,情節自屬重大。」
本案中,法院以「每一種軟體一百萬元」計算,判決矽國科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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