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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保証書
2009/10/04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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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玟妤律師

競業條款經常會因為不合理而被法院宣告無效,所以競業禁止的另一個思考方向是,在委派員工重要職務或參加重要訓練前,與員工簽訂一定任職期間的保証書。

許先生是高技公司積極培養的技術經理人,先後多次被派往日本,學習先進的連續電鍍技術。許先生與高技公司簽訂的承諾書中載明:「立承諾書人許xx,自77年服務於本公司製程部內。茲因本公司係與日本北村鍍金株式會社技術合作產製半導體導線架的電鍍製品,本人在公司服務期間承蒙公司傳授的各種高科技特有技術具有嚴守機密的義務。倘有外洩,願負民刑事上一切法律責任。又公司因業務上或工廠技術人員的需要派遣赴國外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本人應即返國,並於返國2年內,不得擅自離職,離職後3年內更嚴禁轉職同業,倘有違反上述承諾的各節情事之一者,本人願加倍賠償公司訓練所支付的費用和損失,以及法律上應負的一切責任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恐口說無憑,現特立此承諾書為據。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保證的責任。此致臺灣高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承諾書人許xx。」後來許先生在習得此一連續電鍍技術後,欲牟取更高薪資,不願繼續屈就於高技公司,不顧職業道德,任職期間即違背對高技公司的承諾,提供先進電鍍技術與大陸國營企業合資成立公司,協助設廠,擔任要職,生產同樣的高科技產品,造成高技公司的危害,案經高技公司向法院起訴。

許先生辯稱:該承諾書違背其經濟自由權,且有背於公序良俗,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但法院認為,許先生既與高技公司定有「競業禁止」約定,而且他所具備的連續電鍍技術與經驗,都是高技公司派他到日本北村株式 會社及在台日籍工程師指導習得,自應嚴守該承諾書的約定,該「承諾書」僅明定禁止他將在高技公司學習的高科技連續電鍍技術外洩,並且期間亦僅限於離職後3年內,此外別無規定,該承諾書自為法律所許可,所以法院判處許先生刑法上背信罪及洩漏工商秘密罪。

許先生是高技公司積極培養的技術經理人,對於許先生的強力競業行為,法院以強烈的措詞加以譴責:「被告許xx身受高等教育,並受告訴人公司栽培,赴日本學得告訴人公司列為機密的高科技技術後,不思報答告訴人公司,反為牟取更高報酬,於任職期間內,竟將告訴人公司高科技技術,積極洩漏給大陸康強公司,並於離職後,違背競業禁止的約定,赴大陸擔任康強公司的副總經理,協助指導康強公司得以能夠生產與告訴人公司同樣的產品,因而損害告訴人公司,背信忘義,惡性最重;」

由法院的見解中也可以看出,這類「任職期間保証書」比較會獲得法院的認同,公司支付相當的訓練費用,員工也應承諾服務相當的期間作為回饋,始符合公平原則。


更多內容請參考「科技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http://www.cite.com.tw/product_info.php?products_id=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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