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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神通外鬼
2009/07/15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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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玟妤律師

     競業禁止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職期間」競業禁止,另一種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俗稱「內神通外鬼」的行為指的是「在職期間」競業禁止的情形。 

鐘先生與藍小姐夫妻二人,到健英實業公司的關係企業泉慶有限公司任職,鐘先生與健英公司簽訂聘用契約,約定「乙方辭職或經公司解僱後三年內不得與甲方之客戶來往,如經甲方查獲,應負刑法上妨害秘密及背信之刑責」。

幾個月後,鐘先生夫妻雙雙轉調健英公司服務。鐘先生因業績良好屢經調陞而任健英公司副總經理兼獨立部門之經理,其妻藍小姐則在鐘先生之獨立部門工作。後來,鐘先生之弟設立智麟公司,鐘先生打算轉任智麟公司擔任總經理,竟意圖為自己及智麟公司不法之利益,將其業務上所知悉及持有之工商秘密,即健英公司客戶BANDWAGON INC、E MISHAN & SONS INC購貨定單,先後多次擅自洩漏給智麟公司,並轉由智麟公司接單,轉單金額分別為美金201萬、美金30不等。另外並以智麟公司名義,出貨給BANDWAGON INC、E MISHAN & SONS INC,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健英公司。

鐘先生夫妻以口頭向健英公司請辭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健英公司所有之客戶往來書信、名冊、價目表、國內廠商明細表、定單、報價資料、產品圖、定單確認(Order Confirmation簡稱O/C )等文件共86卷客戶往來文件侵占入己,攜往智麟公司藏置於辦公室。鐘先生並將此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違約洩漏給智麟公司。警察在智麟公司查獲,並扣得客戶往來文件86卷。 

鐘先生辯稱他是獨立作業,與靠行計程車及百貨公司專櫃等自負盈虧情形無異。但經法院調查,鐘先生與健英公司間有主從關係,雙方間為僱佣關係,鐘先生為健英公司處理事務,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健英公司工商秘密之義務。上述轉單及出貨時間,鐘先生還在健英公司任職期間內,如果不是鐘先生將客戶寄交健英公司之訂貨單洩漏並轉交與智麟公司,智麟公司焉能在其負責人不知情之情形下接單、出貨,鐘先生有背任務而洩漏業務上所知悉、持有工商秘密的行為,扣案之客戶往來文件確是屬於健英公司之物,綜合上述,法院認定鐘先生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業務侵占罪,背信罪、及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在這個判決中,鐘先生利用工作上的職務之便,私自將健英公司的訂單轉單及出貨給其弟開設的智麟公司,造成健英公司營業損失甚鉅。雖然鐘先生聲稱他是獨立作業,形同靠行計程車或百貨公司專櫃。但是法院認定鐘先生與健英公司間有僱傭關係存在,鐘先生為健英公司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其弟之不法利益,損害健英公司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私自轉單及出貨行為,致生損害於健英公司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以判鐘先生成立多項刑事罪名。

   

詳細內容請參考「科技人的法律保護」,葉玟妤著,商周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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