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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與代理
2013/12/18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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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與代理

  幾年前,嘉義市各級學校收到嘉義市議會所頒議長獎狀,署名「議長林承勳因案停止職權、副議長邱芳欽代行」,引發外界錯愕,只好再版署名為「代理議長副議長邱芳欽」之獎狀(註)。

  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規定:「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所以,依規定原獎狀是正確的,再版獎狀反而是錯誤的。

  嘉義市議會議長林承勳因案停職,在尚未定讞之前,都不算「出缺」,沒有「代理議長」的問題,而是屬於「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的情況。此案,所以引發不滿,主要在於獎狀是「喜事」,若有「因案」字樣,會感到「不舒服」!本人以為:問題在於嘉義市議會過於老實,如果僅註明「暫停職權」,不就沒事了嗎?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情形,所在多有,常見「出國」、「公出」、「請假」等事由。其中的請假種類繁多,如果首長請喪假,而在獎狀上照實註明「請喪假」,難免觸霉頭。本人曾見某機關公文,註明「市長○○○休假、副市長○○○代行」,也會予人有市長「英英美代子」的感覺。所以,無論請什麼假,無須照實註明,一律使用「請假」二字,以免引發其他聯想。

  至於首長出缺,新任首長未上任之前,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其機關首長的職銜即應改為「代理○長」。例如:前高雄市長謝長廷,被任命為行政院院長,派陳其邁先生代理;此時,不能稱陳先生為「高雄市市長」,而要稱「高雄市代理市長」,高雄市政府的公文也須署名「代理市長 陳其邁」字樣。

  社會上,對於「代行」及「代理」多不甚了解,是以撰文加以澄清。

 

註:參見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jun/20/today-t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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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4) :
4樓. 小喵
2025/01/09 14:43
請教夏老師,如果發一件涉及首長利害關係的公文(例如獎勵案),首長需迴避時,公文的署名是不是可以註記"首長ooo迴避 副首長ooo代行"呢?謝謝
你的問題首次遇見,所提"迴避",應該是在決定首長是否獎勵的會議上,首長應該迴避,既然獎勵案已經完成,就沒"首長ooo迴避 副首長ooo代行"的問題。公文上須要首長署名,並非指首長個人,而是這個機關的代表人。 夏老師2025/01/26 18:09回覆
3樓. 夏老師plus
2023/02/13 17:32
回復小忠網友:依照《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第2項:「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該項規定並不因上行、平行及下行而有不同的蓋法。所以,上行文於首長請假時,仍因在上一行使用「首長 OOO (蓋職章)請假」,下一行使用「副首長 OOO 代行」。(註:副首長沒有職章)
2樓. 小忠
2023/02/13 13:11

老師您好!首長如果請假,上行文是否也是蓋「首長OOO請假,副首長OOO代行」及職章

敬請賜教,謝謝老師

1樓.
2014/03/12 12:45
夏老師您好! 首長如果於3/1日請假,有一公文係由副首長核決,按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規定,此時對外行文蓋用「首長OOO請假,副首長OOO代行」」,殆無疑義。同前例,但發文日改為3/2日,首長回來了,按照行政院秘書處96年8月29日院臺秘字第09600481838號函後段規定:「機關公文對外行文之簽署,與公文係由首長或代理人核決無關,仍應以發文當日首長在勤與否為依據。」所以蓋用「首長OOO」,這點也訂有明文。 現想請教實務上發生的問題: 一、首長3/1請假,3/2日回來;現有一文3/1日已蓋好,但3/2日早上才發出,且發文日期為3/2日,那該如何處置較妥? 二、如果首長僅請1小時,亦應蓋用「首長OOO請假,副首長OOO代行」? 敬請 賜教 謝謝老師! 瑋宸敬上

  「發文日」以何時為準,原可作適度調整。本人主張:以長官核定日為發文日,最為適宜。但時有例外情況,你所提的就是「例外情況」,所以仍可蓋用「首長OOO」。按《公文程式條例》第4條的規定,其原意是長時間,且必須簽報上級的請假,才予以適用。請假一天、1小時,大都無須簽報上級,則發文時間可視情況調整。

夏老師2014/03/12 16:06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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