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箋及便簽
2013/10/2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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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箋及便簽
箋,音「ㄐㄧㄢ」;簽,音「ㄑㄧㄢ」,音近似、意不同。前者又稱「書牘」,作為私人書信往來;後者為公文的一種,用以陳報長官,供作抉擇依據。至於便箋,就是簡便的箋函;便簽,就是簡便的簽。
箋函結構,分為三部分,前文部分:包含稱謂、提稱語、啟事敬辭、開頭應酬語等4項;正文部分1項;後文部分:包含結尾應酬語、結尾敬辭、問候語、署名敬禮、月日、補述等6項,合計11項。便箋,既是簡便的箋函,只取用稱謂、結尾敬辭、署名敬禮及月日等4項,舉凡借書、還物、訪晤、餽贈、稱謝……等細事,為免箋函之繁複,用便箋表達意思,以求簡單而便捷。
簽的結構,分「主旨」、「說明」及「擬辦」三段式。主旨,扼要敘述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擬辦,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便簽,既是簡便的簽,不必使用三段式,而用「一、二、三、……」點列式,主要用在案情簡單的簽,無須考慮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文書處理手冊》將「便箋」列為「其他公文」的一種,定義為:「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所以,便箋雖以私誼為主,但權宜用在公務上者,我們稱為「公務用的便箋」。該手冊第45點第4項另予規定:「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或便箋行之……。」至於「便簽」,手冊內沒有任何解釋及規定,只是方便承辦人稱呼,以有別於三段式的簽。
理論上,便箋應有對上、對平、對下的區分,但因便箋不夠莊重,對上仍以不用為宜。便簽是簽的一種處理方法,作用與簽一樣,只用在對上。事實上,「便箋」及「便簽」差異頗巨,只因聲音近似,造成許多人的混淆,所以特別撰文貼上,以饗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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