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土方新制讓土方無處去 高雄業者預言:春節後有中小型包商倒閉潮〉報導,有營建業者主張對偷倒與違規者重刑嚇阻,同時呼籲政府對守法業者應提供過渡期與清晰路徑,避免「一刀切」導致集體違規或停工,並建議不管在農地、魚塭地也好,只要是有需要回填土壤的低窪地,在嚴格控管土方資源產品的來源、土壤品質之下來亦可申請合法回填作業。
又有與農漁業經營無關的業者,在動農地、魚塭的歪腦筋了!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目前就是都市計畫外的農牧、林業、養殖、水利、國土保安、生態保育用地,還有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保護區等該細則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不能堆置、回填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農作物生長的物質,例如轉爐石、焚化爐底渣或者重金屬含量超標的土方。
提出讓農地、魚塭回填土壤的營建業者,大概不曉得並非所有的農地或魚塭都是處在低漥地帶,而且農地基於農務需要,或者魚塭基於水產養殖需要而填入的土方,跟目前爭議的營建剩餘剩餘土石方本質是完全不同的,營建剩餘土石方裡面可能含有高濃度的重金屬,或者另外含有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等有害或不適合農作物生產、水產養殖的物質。
農業用地(包含魚塭常坐落的養殖用地)如有填土需求,目前其實已有合法申請的機制,不過不是中央統一制定法律、訂定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而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來處理,這就會使得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農業用地填土申請,有著不盡相同的規範,進而引發一些紛爭,不過原則上是一定要有合法的土方來源證明。
與適合農作物或水產品生產的土壤,性質相去甚遠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到農田或魚塭還是會有農產品或水產品的生產風險,也仍有自然生態環境的風險,依我之見,這些營建剩餘土石方若真要用在農業經營上,最多也只能允許用在固定基礎之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等建物本體的興建,而不宜直接填入農田或魚塭之中;再不然,就是設法把營建剩餘土石方裡面所有有害農作物、魚蝦等水產生長的有害物質給打掉或過濾掉。
總之,目前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農業用地直接填土的申請,就是因為具有不容忽視的生態風險而往往不予鼓勵,提出申請者也很難獲准放行。
再說近日所爭的土(石)方之亂,另一個爭點就是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的數量不夠這點,〈行政院跨部會合作3策略 國土署:加速營建剩餘土石方去化〉報導指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提出尋覓合適、合法場址的策略,讓我再度想起臺灣合法的土石方資源處理場不足的問題。
而臺灣合法的土石方資源處理場之所以會不足,關鍵原因是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是鄰避設施,臺灣地狹人稠、幾乎隨便一個地方都有一定的居住人口,以致過往常有特定地域設置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結果引發周邊鄰里社區居民,或者民代聚眾抗爭的事件,往往使得設置案不了了之、沒有下文,之所以會是鄰避設施,就是因為臺灣現行土石方資源處理的技術,相對多數的民眾仍不信任、存有疑慮,而將營建剩餘土石方填入農田、魚塭,過往也一樣有民眾抗爭、陳情,或者民代上媒體抨擊的事情。
所以,要解決合法的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堆置或暫存之類的場棧不足的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充分消除居邊鄰里社區居民對土石方資源處理場,或者其他名目、形式的存放設施,其對於居住生活或自然生態環境衝擊的疑慮,這就不得不檢討現行技術的缺失,進而去提升精進。
再來,我還認為臺灣目前可能有很多閒置的空地、為面子而建的蚊子設施,允宜盤點這兩類處所之後,再規劃將營建剩餘土石方暫置、存放,甚至將這些閒置空地、蚊子場館或設施改做土石方資源處理相關設施使用,當然,也是要跟周邊鄰里社區的居民進行有效的溝通。
反之,現在營建業者面對營建土石方去化的問題,仍會想要把腦筋動到農田或魚塭,可能表示過往相關業者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的處理,最偏愛的還是利用夜間或假日整車載往農田或魚塭傾倒,且利用各直轄市、縣(市)環保、農業、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執法量能、裁量基準不一的弱點漏洞到處流竄,某個直轄市或縣(市)今天抓得嚴一點,就往抓得相對鬆的地方去,再不然就是矇騙經濟、社會、文化資本可能相對薄弱的農民,以協助改良土壤的名義騙取土地來回填,其實對農作物生長有害的沙、石、磚、瓦、混凝土塊、廢棄物或營建剩餘土石方等。
當然,也不能排除有些是因為農民覺得務農吃力不討好,故當有非農業經營者向其租地做非農業用途時,就將農田租給業者,而雙方可能缺乏法治觀念,或者心存僥倖認為不一定會被查到,現在這個方法被正式限制管制,反彈也是意料中的事,當法治觀念不健全,不信自己會被抓的樂觀偏誤心態仍在,合法管道再多也沒有用。
畢竟對一些習慣便宜行事的投機份子來說,合法管道就是不如非法管道來得快速。
- 2樓. vivi 之東張西望2026/01/20 15:13
多年來一直沒有長進,更變本加利之惡法惡規惡習惡人,
讓人氣惱心痛。
真的多年來一直沒長進。 天蠍浪子 於 2026/01/20 22:19回覆 - 1樓. 安心2026/01/20 14:03典型的以鄰為壑。
就像有些人會把垃圾丟在別人的空地上,也有高層樓住戶往旁邊的屋頂丟空罐紙杯果皮垃圾,也有人開車或騎機車時,沿途丟瓶罐杯子在別人家門口,這樣普偏的風氣下,只要有利可圖,就會有很多人不惜破壞山坡地、農田、漁塭,大肆濫墾濫挖填埋廢棄物,然而相對處罰卻又太輕了,判刑及罰款訴訟又冗長,更可以操作脫產及頂罪坐牢,例如臺灣很多人就讓老婆擔任公司負責人。臺灣不守法又沒公德心的人太多了! 天蠍浪子 於 2026/01/20 22:2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