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雅畜牧場出產雞蛋驗出芬普尼 檢調帶回負責人說明〉報導,彰化文雅畜牧場雞蛋被驗出農藥殘留芬普尼超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月9日分案調查,11月13日上午由檢察官指揮,前往畜牧場及負責人住處等處搜索,採集檢體送驗並查扣相關證物,帶回陳姓負責人及妻子接受調查,全案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嫌疑偵辦。
再據〈文雅畜牧場出產雞蛋驗出芬普尼 檢調帶回負責人說明〉、〈彰化蛋場毒蛋再驗仍超標 牧場汙染未除再封16萬顆〉,從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分案調查,到該署檢察官帶隊前往文雅畜牧場及負責人住處搜索的期間的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指示停止雞蛋產品出貨,並應逐批檢驗雞蛋,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同日採樣送驗雞蛋、飼料、飲水、土壤、羽毛等多項樣本。
結果顯示,環境與飼料均未驗出芬普尼,但雞蛋與雞隻身上羽毛卻呈現陽性反應,其中羽毛樣本濃度高達 0.27ppm,而雞蛋檢出芬普尼代謝物 0.03ppm,彰化縣動物防疫所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開罰新臺幣12萬元;隔天11月11日,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再前往文雅畜牧場採集雞隻內臟等送中央畜產會檢驗,其中1件蛋品驗出芬普尼代謝物0.045ppm殘留。
這起由位於彰化縣埤頭鄉斗苑西路900號的文雅畜牧場所引發的芬普尼蛋事件,輿論持續流傳著鄰田污染的說法,不過臺灣的現行法令,並沒有以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統一訂定鄰田污染的判斷標準,案發養雞場所在,算是養雞大縣的彰化縣,目前也沒有關於鄰田汙染判斷標準及方式的自治法規,過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的相關函釋,主要也是說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酌相關書面資料、田間現場狀況做判斷。
不過在實務上,殘留濃度若超過0.05ppm,主張鄰田污染就說不過去了!從目前最新的Google街景圖看來,本案畜牧場確實鄰近可合法使用特定劑型、濃度之芬普尼的水稻田,但本案蛋雞的羽毛被驗出芬普尼殘留濃度0.27ppm,其餘種類的樣本,芬普尼或其代謝物的殘留濃度則低於0.05ppm或未檢出,故比較合理的推論,依舊是飼主直接對所飼養的蛋雞違規噴灑含芬普尼的殺蟲劑,而非兩旁水稻田的污染,鄰田污染的濃度,實務上不會那麼高。
況且,適用在畜禽飼養、水產養殖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與適用在作物種植的《農藥管理法》不同,前者並沒有鄰田污染可免罰的規定。
另一方面,本案文雅畜牧場的業主會用芬普尼來給蛋雞殺蟲,也可能表示他們並未做好養雞場的衛生管理、污染防治,依照《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規定,養雞場應該做好這兩方面的相關設施,若無也可依《畜牧法》相關規定處罰。
另經查詢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資料,本案畜牧場坐落於彰化縣埤頭鄉十三甲段789地號土地,該筆土地係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業者須依《畜牧法》申請畜牧場登記,或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這兩部法令都規定申請許可之後,業者必須依照原核定內容使用,不能擅自做任何變更。
倘若本案業者有未經申請畜牧設施容許或畜牧場登記,便將「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做養雞場使用的情事,便是農地違規使用,另外若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申請許可之後,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或者逕自增擴建,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也是農地違規使用的情事。
上段所述之情事,經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務暨植物保護科(彰化縣的農牧用地主管單位)、畜產科(彰化縣畜牧設施或畜牧場主管單位)認定違規之後,可移請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彰化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等規定處罰、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若是依《畜牧法》、《彰化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畜牧場登記,則後續如有未申請便擴大飼養規模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遷建畜舍、禽舍或變更場址或家畜、家禽種類等情事,則可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依照《畜牧法》第33條規定裁處。
不過,因為本案畜牧場目前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偵辦,代表已進入刑事法律程序,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以刑事法律程序優先,倘後續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本案便可再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依《畜牧法》、該府地政處地用科依《區域計畫法》,或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獸醫藥政課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進行裁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