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衛生局開罰! 「芬普尼毒蛋」流入高雄…大全聯緊急下架〉報導,高雄市衛生局今(9)日公布,上個月大全聯從彰化縣進貨的3種蛋品「芬普尼」含量超標,分別為四季巨蛋、初卵頭窩蛋、悠活鮮蛋,總計242盒;11月7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攔截失敗,已賣剩31盒,民眾恐全吃下肚。
11月8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接獲確認殘留超標後再次稽查,發現鳳山大全聯並未依指示主動積極通知消費者,大全聯未依指示主動積極通知消費者,《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2條第2項暨同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針對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新臺幣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就我所知,芬普尼在臺灣目前其實不只是做農藥使用,也有做環境用藥使用,臺灣部分養雞場或雞舍,就會用芬普尼來維護環境衛生,故除了依食品安全領域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或《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來規範殘留量外,還有農藥或環境用藥的法令來規範使用範圍。
以農藥來說,經查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藥資訊服務網】的「登記農藥查詢」專區,芬普尼種子處理用水懸劑 (FS) 250 g/L (25% w/v)對蜜蜂有劇毒性、具魚毒性要加註魚毒警告標誌,目前僅核准用來防治水稻的二化螟蟲。
芬普尼粒劑 (GR) 0.3(%) (w/w) 對水中生物有劇毒性、對蜜蜂有劇毒性、具魚毒性要加註魚毒警告標誌,目前核准用來防治水稻的一點螟蟲、二化螟蟲、瘤野螟、大螟、褐飛蝨、水象鼻蟲、線蟲白尖病,還有玉米的玉米螟。
目前只能用來防治作物園紅火蟻者,芬普尼粒劑(GR) 0.0143%對蜜蜂有劇毒性、具魚毒性要加註魚毒警告標誌,且禁止施藥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芬普尼餌劑(RB) 0.00015%對蜜蜂有劇毒性,另禁止施用於水域。
據上述,再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整合查詢服務】農藥殘留容許標準的最新資料,若芬普尼在水稻、玉米以外的作物被檢出,或者水稻、玉米被驗出殘留超標,則都屬於農產品農藥殘留不合格的狀況,若追查出施藥的農民或代噴業者,而要由農業或植物防疫單位依違反《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用《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
在環境用藥方面,芬普尼的使用主要受《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規範,從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病媒防治業網路查詢系統】最新資料可知,芬普尼做環境用藥使用時,是用來防治蟑螂、螞蟻、火蟻、小黑蚊,也有劑型、濃度的規定,詳細的規定也有在該系統上公布,若超出使用範圍,便由環保單位依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6條、《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照《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裁處。
再據〈15萬顆毒雞蛋9款品牌、溯源碼曝光〉報導,彰化縣衛生局也參與了這波出自彰化縣的芬普尼雞蛋的稽查及追蹤,且經進一步追查發現,蛋品以不同品牌在市面上販售,特定批號以及有效日期的產品,都已經列入這波下架名單內。另外,也同步將該蛋品來源畜牧場資訊供地方農政機關源頭管理及進行移動管制。
這裡所謂的「地方農政機關」,可包含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畜產科)、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獸醫藥政課),而經查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最新資料,芬普尼目前並未許可用在畜禽飼養上,若查出來是彰化縣蛋雞飼養戶擅自對雞隻或雞飼料使用芬普尼,那麼就可由彰化縣動物防疫所獸醫藥政課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相關規定,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
至於這回彰化縣芬普尼蛋中芬普尼的來源,〈15萬顆毒雞蛋9款品牌、溯源碼曝光!流向9縣市 揭芬普尼3大關鍵來源〉報導另指出,臺北榮總職業醫學及臨床毒物部主任楊振昌認為,可能是雞飼料中的玉米有芬普尼殘留、芬普尼做環境用藥造成汙染,或者雞農直接對雞隻施用芬普尼。
但據〈芬普尼蛋15萬顆流向9縣市 石崇良:疑與環境污染有關 最高可罰2億〉報導,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11月10日表示,初步了解,問題雞蛋並非因使用含芬普尼殘留飼料或飼養過程使用農藥所致,較可能原因是環境汙染,現由彰化縣政府釐清原因與責任歸屬,並將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用該法第44條第1巷第2款規定裁罰。
從以上目前相關報導看來,彰化縣芬普尼蛋事件,後續是會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去針對販賣業者未通知消費者所售雞蛋農藥殘留超標,還有販售這類問題雞蛋進行裁罰,另外也會用《環境用藥管理法》或《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裁處不當使用芬普尼的人,屆時可能會陷入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之間的權責踢皮球戰。
這回彰化縣的芬普尼雞蛋事件,縱使最後查出確實是鄰近其他做環境用藥或農藥使用者的汙染,但我認為蛋農,還有使用不當造成污染的人,該要跟這回賣到芬普尼雞蛋的業者一併受罰,以收警惕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