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的《中華民國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其中「丙、各公務機關重要審核意見」裡面「拾陸、農業部主管」在「丙-531」這頁有關臺灣漁電共生案場7成未落實養殖的內容,成了臺灣新聞媒體這幾天積極報導的題材。
然而,審計部該份報告中關於臺灣漁電共生執行現況的缺失,其實有三大項。第一是「政府已納入環境與社會檢核機制,公告漁電共生區位範圍,以加速綠能設施建置效率,惟受饋線容量不足,漁民申請意願、私人土地整合不易等因素影響,公告漁電共生區位之土地核准設置綠能設施僅 1 成餘」,第二是「農業部訂定漁電共生案場養殖事實查核分工及指引,供市縣政府作為查核準據,惟抽查頻率及改善期限等規範未臻完善,及市縣政府囿於人力不足,致部分案場尚未進行查核,而已查核案場未落實養殖之比率頗高」,第三是「近年養殖漁業產值逐年成長,惟漁電共生公告區內大宗養殖魚種之魚塭數、魚塭面積、養殖戶數及放養量呈下降趨勢」。
對於以上三大缺失,審計部的主意見是:「漁業署秉持『養殖為本,綠能加值』精神,推動漁電共生政策,惟漁電共生區位土地核准設置綠能設施僅1成餘,案場養殖事實查核機制仍未臻完善,及大宗養殖魚種之魚塭養殖戶數及放養量呈下降趨勢等情,允宜研謀改善,以確保養殖漁業永續發展。」在這主意見之外,審計部對於上述三大缺失另有細部改善意見。
審計部在這方面的意見,其內容應是針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1項第2款「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規定,所申請設置的「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依上開規定申請的漁電共生設施,自亦適用《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規定,根據這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農業單位應對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造冊列管,並視實際需要抽查是否依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漁電共生案場設施經抽查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不符之處,在實務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可發函命令限期改善,若未依規定期限改善,則可依照案場所轄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的現勘照片,認定現況不符合農業使用後,非都市農業用地移請地政單位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或22條及各直轄市、縣(市)裁罰基準規定處理,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則移請都市計畫單位依照《都市計畫法》第79或80條規定及各直轄市、縣(市)裁罰基準規定處理。
例如,〈漁電共生查核 近7成有電無魚〉報導中所提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若漁電共生案場設施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除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中央法規處理外,嘉義縣政府另會依照《嘉義縣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罰鍰裁量基準》或《嘉義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處理原則及統一裁罰基準》、臺南市政府另會依照《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或《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之規定處理,屏東縣政府則會就非都市土地的部分,另依照《屏東縣政府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基準》規定處理。
漁電共生案場設施經核定之後卻僅做太陽能發電而未進行水產養殖,也算是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的情事,而臺灣目前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建築法》等規定申請許可,但後續未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的假農業設施,其例子也所在多有,審計部這回引發報導的報告內容算是冰山一角,其他還有更多的情況,我自己所知道的,尚有畜牧設施依規定申請容許之後卻未飼養禽畜,還有農作產銷設施申請容許之後卻改作住宅、工廠、商辦或汽機車保修廠使用,記得之前有一陣子,就常有人帶風向鼓勵農作產銷設施之中,屬於「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的農業資材室變作住宅使用。
上述偏差行為的出現,我想還是要歸咎於部分臺灣民眾缺乏法治觀念、不相信自己違規或犯法會被查到,或者覺得自己就算被查到,也可以動用自己的社會關係網絡擺平,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稽查人力不足,不像同層級的衛生或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那樣,內部有專責的稽查單位。
做為農地違規使用態樣之一的農業設施違規使用,其案件常見的來源,一是警察機關辦案、消防機關火災調查或環境保護機關稽查發現之後的通報,二是衛星變異點的拍照,三是民眾檢舉,行政機關的處理都以《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業務相關法律為依據。
其中的民眾檢舉,雖然照《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款的規定,以行政機關為行動對象的檢舉人或陳情人,其檢舉或陳情必須敘明具體的人、事、時、地、物,但怎樣叫具體也是由接獲單位各自認定,證據亦由業管單位自行去調查、蒐集,有的民眾也一樣會為了防止案件石沉大海、沒有下文,而投訴新聞媒體使其記者報導,或者在社群網站貼文吸引記者報導,又或者是透過民代開記者會、找行政機關「關切」,這為的也就是要讓行政機關積極、優先、儘速處理其案件,還有就是讓違規行為人迫於公眾壓力而出面道歉、賠償損失(害)或改善問題,最常這樣做的,便是環團人士或公眾人物。
還有,像是〈審計部報告揭「漁電共生」驚人假象:近7成不符核定計畫〉、〈漁電共生屢傳假養殖真種電 農業部將增查核工具〉等報導所提到的,後續以產銷履歷或標章驗證等為查核工具,這就會涉及到《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範的臺灣優良農產品CAS、產銷履歷農產品TGAP、《有機農業促進法》規範的有機農產品,以及《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規範的水產品QRCode等。
我認為若要增加以產銷履歷或其他標章驗證為查核工具,後續應該要針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提案修法,比照該法第18條合法農產品加工設施升級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的規定,增訂漁電共生之中的水產需要有「三章1Q」其中一種,提高設置門檻才有力;不過,「三章1Q」中的有機、產銷履歷,過往也曾被人上媒體反映經驗證之產品的問題。
其實別說重大農地違規使用事件、農產品認證標章弊病,就連某地方有外來入侵植物、某地方樹木疑似有病蟲害,一些民眾,特別是有地方或全國知名度的,也會透過個人社群網站發文,或者上新聞媒體陳述自己所看到的問題,而不會第一時間便找行政機關處理,這主要是因為公家單位的繁文縟節、官僚習氣,讓一些人覺得相較之下,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反映問題,會比較有效率及效能,比較能給相關單位處理事情的壓力,若直接跟行政機關反映,則較有被敷衍塞責或吃案壓案的可能性。
錢世傑多年前寫的《捍衛權利大作戰》一書,裡面就有提到透過新聞媒體捍衛自身權利的做法。而且,臺灣過往就有一些行政興革建議、行政違失案件,就是因為先有人透過新聞媒體公開反應,才能被積極而快速地處理,也有一些加害者為權貴人士、大財團、大企業的刑事案件,就是因為先有人透過新聞媒體反映,警察、司法機關才基於輿論壓力的考量而積極偵辦的。
這類訴諸新聞或社群媒體反映問題的行動,在當今的臺灣,經常能使得公家單位在輿論的壓力下從機關首長、單位主管一路往下交辦到基層承辦人員手上,並隨時關心、督促進度,相較於直接找權責單位來說,在臺灣社會常是被認為較有用的。
一些事情沒發生在自己或自己親友身上的吃瓜、看戲人士,會覺得這樣做是瘋子、不理性、沒法治觀念。
但「如果」有一天,自己或自己親友成了權利受損或行政違失案件當事人,說不定,這些當初說訴諸媒體或網路者是瘋子、不理性、法盲的吃瓜看戲者,裡面有一部分的人,也會想要先上社群網站貼文控訴,或者聯絡新聞媒體去報導出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