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護倒廢土 3警1雇員涉貪起訴〉報導提到,桃園地檢署偵辦吳長烜集團廢土回填農地案,發現有三名員警與桃園市環保局稽查科雇員張志豪,長期收受每月二至十二萬不等公關費,利用職權掩護非法,檢方昨依違背職務行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等罪,起訴吳男與涉貪三警共五人,建議從重量刑。
再依據〈苗栗史上最大環保犯罪 廢土面積達5座足球場〉這則報導,檢方破獲苗栗史上最大規模非法廢棄土方清運集團,調查發現,工地清運業者為了節省費用,非法棄置大量營建廢土,面積有5個足球場大,不法獲利高達3億多元。檢方一口氣查扣39台載運非法廢土的曳引砂石車,同時起訴台北市營建剩餘土方資源回處理商業公會王姓理事長等49人,王姓理事長和王姓後龍鎮民代表等49人被依違反組織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和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檢方請求法院判處2到8年以上徒刑。
上面兩起最近案發地點分別在桃園市新屋區農地、苗栗縣後龍鎮山坡地,由當地所轄地方檢察署偵辦、起訴的營建廢土傾倒案,當中都有公務員(警察)或公職人員(鎮民代表)與廢土集團勾結涉案的狀況,應該是因為涉案人都沒有知名網紅美女,所以新聞沒有報得很大,不過兩案分別涉及的農地、山坡地傾倒廢棄土方,對水土保持、農業或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也都不容忽視呢!
也許是兩地廢土集團廢土傾倒的情節實在重大、面積實在太廣,而且都有勾結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因此便由檢方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貪汙治罪條例》等相關法律進行偵辦並起訴,目前看來是要分別等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的判決,但同樣地,即使法官最後都判無罪或緩刑,廢土集團成員開車傾倒廢棄土方行為的本身,也都還是可以依照《廢棄物清理法》、《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而不是就此無辜喔!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圖資,並考量《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新屋農地包含農牧、林業、養殖、水利、國土保安、生態保護等使用地類別,土地使用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中央法規、《桃園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罰鍰裁量基準》等地方自治法規的非都市土地,還有土地使用涉及《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等中央法規、《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等地方自治法規的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
此外,桃園市新屋區包含回填廢棄土方可能會影響到的保安林,還有《桃園埤圳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國家級重要濕地,所以回填廢棄土方可能還會涉及《森林法》、《保安林經營準則》、《濕地保育法》的規定,另外有部分則是24小時內定量降雨500mm以上便可能淹水的地域,若此類地域上的農地回填廢棄土方,就會提高淹水的風險。
苗栗縣後龍鎮的山坡地,都分布在後龍溪以南,絕大部分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等3種使用地類別的非都市農地,土地使用就涉及跟桃園市新屋區非都市土地相同的中央法規,還有《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等中央法規。
苗栗縣後龍鎮的山坡地本身便是環境敏感區,並另同樣有《森林法》、《保安林經營準則》規範的保安林,還有《文化資產保存法》、《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規範的後龍底考古遺址等,傾倒廢棄土方可能會造成衝擊的環境敏感區。
綜上所述,新屋農地、後龍山坡地目前被報導的未經合法申請便傾倒廢棄土方,其行為除了可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外,實務上也還可以用土地使用管制方面的規定處罰,若新屋的農牧、林業、養殖、水利、國土保安、生態保護用地、《新屋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或後龍山區的農牧、林業、國土保安用地,以及其它未容許或經許可方能傾倒廢棄土方的用地,被近日臺灣新聞媒體報導出來的廢土集團未經申請傾倒廢棄土方,若之後法院判無罪或緩刑,則還可以由桃園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內的使用地主管單位認定違規之後,再由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開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後龍山區的廢起土方傾倒,若還涉及未經申請擅自整地的行為,則還可以由苗栗縣政府水利處水土保持科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改善,若是引發土石流、大規模崩塌災害,則可依照該法移請司法機關偵辦、起訴、審理。
目前看起來,臺灣儘管對於廢棄土方或營建剩餘土石方的非法載運傾倒,行為本身可援引裁罰的法律不只一部,但可能因為非法載運傾倒的成本低、利益大,也不一定會被抓到、現行法令規定的罰則也不重,有些家大業大的廢土集團不怕行政罰,甚至也不怕刑事罰,還有買通或恐嚇執法或稽查人員、民意代表的人脈或財力,亟欲賺錢發財的農地地主,也會受廢土集團的利誘,而與其簽約提供土地,又或者是亟欲進行農地改良的地主,也可能受廢土集團所騙。
順帶一提,之前律師與詐騙集團掛鉤的事情引發熱議,而在本文用來當案例的桃園新屋、苗栗後龍廢棄土方傾倒案,相關行為人被檢方起訴而報導出來之前,便有〈雲檢偵辦傾倒廢土集團起訴36人 律師涉洩密〉報導指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追查不法傾倒廢土集團,發現魏姓男子和車行業者合作,從北部營建工地、土石資源堆置處理場,運送營建混合物及無機性汙泥,到雲林多處農地違法回填,受害農田大約8公頃,不法獲利850萬,甚至還有律師涉嫌將偵訊內容洩密給主嫌。
這樣看來,臺灣廢土載運傾倒集團的財力和人脈,目前跟詐騙集團是有得比,都有公務員、公職人員或律師與之掛勾,然後廢土集團載運土方傾倒的分案過程裡,也有些是亟欲賺錢致富的地主,受廢土集團利誘提供土地非法傾倒廢棄土方,結果破壞整體環境而影響他人,情境跟詐騙犯案過程中,有些受詐騙集團利誘的人,提供銀行或郵局帳戶作為詐騙戶頭進而害到別人的狀況類似。
公務員、公職人員或律師無論是與廢土或詐騙集團掛鉤,說到底也是受了利誘進而信任這些不法集團,而跟不法集團建立對價的交換關係,而受到不法集團成功利誘的公務員、公職人員或律師,也就是跟那些提供土地、帳戶給不法集團的民眾一樣,都是覺得合法正當的賺錢管道無法滿足自己的慾望,抑或就如同日前清大材料系特聘教授周卓煇,對臺積電工程師洩密給日本公司之事的評論一樣,是功利主義讓一些人拋棄自身道德良知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