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引用【國土計畫法】的簡介圖表,來主張土地只要被劃為農地,就等於判了死刑,終生就必須要農用,對此我必須說:這是全然誤解臺灣目前的農地管理法令。
臺灣目前主要約束農地必須農用的法令,法律層級者有【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法規命令層級者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六直轄市的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
農地非農用的行政罰,關鍵在於農地違規使用的認定,但這方面在實務上其實並不管有沒有積極種植農作物,依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申請農用證明時,有些鄉鎮市區公所才會針對農牧用地要求積極農用,要求種植農作物販售,而不能為了庭園造景而種東西。
反之,農地違規使用的認定,是偏向於消極面的,依現行的法令,簡單地說,只要沒在農地上未經任何合法申請而擅自弄有固定基礎的建造物,沒有在農地上堆置砂石磚瓦、營建剩餘土石方、混凝土塊、焚化爐底渣、廢棄物,沒有在農地上做與農業經營無關的生意,就不會被農業單位認定是農地違規使用了。
被劃定為農地的土地就要農用,而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農地是指依【區域計畫法】所編定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等使用地類別,還有依照【都市計畫法】劃定的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等使用分區,以及依照【國家公園法】認定為農業用地的國家公園土地。
但【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目前農地違規使用裁罰的主要法令,其適用與否的一大關鍵,就是在於各縣市區域計畫或各項都市計畫發布實施的日期,在各縣市區域計畫或各項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之前興建的固定基礎建造物,只要有合法的執照或公家單位的核准許可函,足資證明從來之使用,就不會被認定是農地違規使用。
其次,農地若要興建具固定基礎的農業設施,如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等,除了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的規定外,還要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規定申請農業設施容許,申請通過獲得容許同意函之後,就要依照原核定內容來使用,面積不能超過、用途也不能不一致,否則都會是農地違規使用。
若是要興建有固定基礎的休閒農業設施,那麼就要依照【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規定來申請許可,這種設施會連同其他種類的非生產型農業設施、農舍等,一併被計入固定基礎建造物的單筆土地面積占比,若總計超過了40%,也是農地違規使用。
農地若是要興建農舍,則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的規定,並要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的規定來申請,申請通過,獲得農舍農民資格同意書、建造執照、使用執照之後,便不能在原合法農舍範圍之外再擅自增擴建有固定基礎的建物、圍牆、棚架,或鋪設水泥、瀝青柏油鋪面等,不然也是農地違規使用。
再者,農地想要做非農用,其實不是完全不可以,而是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並依照【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地變更的申請事宜,有些農地可以依照此行政規則,申請變更為非農地,惟經同意之後,仍要繳交回饋金。
而農業單位原則上不會同意的變更,一是依【區域計畫法】劃設之特定農業區內的所有農業用地,農業單位不同意變更使用;二是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的農業用地,農業單位依規定不同意變更使用;三是若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做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使用面積未達2公頃,也就是未達6,050坪,農業單位依規定也不同意變更使用。
可是,上述三種情況若分別包含【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六、七、七之一點但書規定的情況,那麼農業單位就還是有同意農地變更使用的可能性。
接著,別忘了【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中央政府和部分立委,為了選舉而修訂了一些農地非農用的免死金牌條款,依該法規定,2016年5月19日以前存在的違章工廠,只要有依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就算蓋在農地上面,也不會被【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處罰。
這特定工廠登記的許可函,我把它戲稱為農地違章工廠的免死金牌,但認真講,因為農地非農用或農地違規使用的處罰目前並不包含死刑,而且也不一定會移送檢調偵辦、法庭審判,因此跟法官死刑的判決完全是兩回事、完全沾不上邊,如要類比,那就是誤解了農地違規使用的相關法令。
臺灣目前農地管理的相關法令,跟死刑是八竿子打不著,也沒有說被【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劃定為農地之後,就完全沒有轉圜的餘地,而仍舊有從來之使用的實務認定、農地變更的行政規則,乃至於為了選舉而制定的老違章工廠免罰規定。
農地農用,是【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意旨,但臺灣目前跟農地違規使用認定、裁罰有關的法令,並未每部、每條都守著這項意旨。
- 2樓. 安歐門2022/09/03 09:35
呵呵!法律僅供參考用,在台灣,守法的人是笨蛋,
台語「敢的人鑷去配」,擺明不守法是賺錢的捷徑,
法治先進國家,農地就是農地,除非變更,絕不能他用,
法律不遵守,要法律何用?台灣乃化外之地,例外?
臺式民主的風氣之下,中央政府和一些立委會為了選舉,而持續地增加許多農地可以不做農用的政策或條款。 天蠍浪子 於 2022/09/03 09:51回覆 - 1樓. blackjack2022/09/02 20:29
李登輝生前喜歡講台灣以農立國,但全球化後,基於比較利益,務農被政府與社會邊緣化已久
目前全球去全球化方興未艾,各類農產紛紛上漲,台灣糧食自給率差不多三成,台灣無論是飼料或小麥要大量仰賴進口,不得不漲價,然後台灣的糧食安全連外國都覺得不足
但現在大家只要有東西吃,是不會在乎啥農地農用的
不見棺材不掉淚、遇到問題再說的心態 天蠍浪子 於 2022/09/03 09:46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