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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開發,另類投資詐騙?
2025/04/25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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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想跟他「租地種電」全家2派戰翻 過來人勸:別短視近利〉報導提到,根據行政院介紹,為了因應國際減碳趨勢、提升台灣能源自主,政府自20165月啟動能源轉型,以減煤、增氣、非核、展綠當作發展方向,政府帶頭倡導綠能也催生相關商機,其中就包括「種電」業務,就有民眾分享祖傳的土地被廠商提議租借種電,因意見歧異差點鬧家庭革命,意外掀起話題。

與臺灣主流媒體以往其他太陽光電的「洗地報導」不同,這則報導相對詳細地列出一些關於土地開發光電後的風險、成本或隱憂,並且特別強調農地方面的,以設施的角度看,太陽光電設施為一種綠能設施,目前輿論熱議的、部分農民或光電業者想要做的,是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

以此,臺灣目前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還有國家公園內經管理處及其它相關單位認定為農業用地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條定義的農業用地,若要開發非附屬設置於農業設施之地面型綠能設施,就要符合該辦法第2930條的規定。

再不然,就是要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過土地法令主管單位、使用地主管單位、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許可興辦事業計畫,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回饋金。

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事情都不做,就逕自對農業用地投資開發太陽光電,那就是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常見的後果,一方面是會被依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各縣市政府所訂裁罰基準裁罰新臺幣630萬、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被查獲逾期未恢復繼續裁罰),另一方面是會被要求繳交地價稅,或者被追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等,若土地是租給廠商,那麼就會成為土地違規的查處及裁罰對象。

此外,正如報導所引述之網友所言,太陽能光電板要用有機溶劑清洗,而數年後報廢所產生的廢棄物等,可能會長久破壞自然生態環境,也會衍生環境保護法令的違法問題,屆時光電業者若惡性倒閉跑路,或者契約到期之後廠商負責維護管理太陽能板,提供農業用地或其他類土地的地主,就恐怕都仍要自己承擔風險、成本,甚至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最初光電業者那些天花亂墜的大餅,終將成為海市蜃樓、明日黃花。

想起臺灣以往有關投資詐騙的那些社會案件,被害人都是在被特定人士遊說付出大量的金錢或其他財產,嘗到蠅頭小利之後(有的甚至連蠅頭小利也沒嘗到),對方就避不見面、失聯失蹤,或者惡性倒閉、跑路,徒留被害人舉債度日甚至輕生尋短,而農業用地或其它土地搞太陽光電,我認為也要小心這種情形。

土地搞太陽光電,往後也有可能會是投資詐騙的常見態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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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安心
2025/04/25 12:53
臺灣常常一窩蜂撈快錢,而且法治觀念薄弱,所以路邊隨處可見違章建築,及佔用騎樓、道路,現在光電投資更是亂象叢生,可說是敢的人拿去吃。
淺盤、淺碟社會的弊病。 天蠍浪子2025/04/25 23:01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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