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契約、公平與社會正義——讀羅爾斯《正義論》(19)---- 每日頭條
2026/06/29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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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從此觀點看,羅爾斯整個理論便有兩個階段。原初立場是第一階段,無知之幕確保了一個公正無偏的觀點,證成兩條正義原則。在第二階段,我們則探究第一階段所選原則規範的良序社會,是否能夠穩定[45]。由於在此階段,人們已完全知悉各自的人生計劃,實現穩定性的關鍵,便得視乎從人們理性的(rational)觀點看,正義感能否與他們的價值觀念相一致。「這兩種觀點是否一致,可能是決定穩定性的一個關鍵因素。但即使在一個良序的社會,這種一致性並非一個可以預料的必然結果(foregone conclusion)。我們必須證實它」(p. 497)。至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正義感的優先性是穩定性的必要條件;而要做到這一點,正義感必須和人們的價值觀念保持一致。羅爾斯希望證明,他的正義原則是達到穩定性的最佳選擇。
讓我們逐一看其論證。公平式的正義較效益主義穩定,並不難理解,只要將本文第三節中兩者的理論結構稍作對比,便能明白。例如公平式的正義中的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便確保每人的價值觀念得到他人及制度無條件的尊重,而差異原則更體現了一種公平合作的互惠精神,由此會增強人們的自尊感,對自己的價值追求有所肯定。更進一步,差異原則亦體現了康德所稱的應視人為目的自身,而非僅為工具的觀點。凡此種種,都較能令人們產生有效的正義感。效益原則卻沒有這些優點。在極大化社會整體效益的目標下,個人的價值往往會受到忽略甚至犧牲,亦無從保證每一參與者都能從合作中得益,弱勢者往往要為整體利益而承受苛刻的對待。而為求穩定,效益主義更須要求人們有很強的同情心及犧牲精神。兩者相較,立約者在原初立場中當然不會選擇效益主義[46]。
羅爾斯接著論證,在他兩條原則規範的社會中成長的人,將能培養出有效的正義感。羅爾斯在這裡借用了道德心理學的知識,指出人們會經過三個不同的道德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兒童時期「權威的道德」(morality of authority)階段,兒童尚未能作獨立的道德判斷,最大影響來自於父母的教導。這階段的心理學法則是:當父母愛他們孩子,孩子亦會回愛他們的父母。隨著兒童逐步成長,他們的知性及道德分辨能力亦會增加,並開始參與種種群體活動,踏入「社團的道德」(morality of association)階段,相應的心理學法則是:當別人履行他們的義務與職責時,人們亦會發展出與同伴互相信任及彼此友好的關係。最後則是「原則的道德」(morality of principle)階段,其心理學法則為:當前面的兩階段得到實現,人們意識到自己及關心的人都是社會安排的受惠者時,便會獲得相應的正義感,主動遵從及捍衛正義的制度。直到此階後,人們才是完全成熟的道德主體,具有充分的道德感,不再視原則為外加於己的約束,而理解為在公平條件下自願接受的道德律則[47]。
最後去到正義感與人們的價值觀念一致性的問題。我們得留意,羅爾斯在這裡並非要說服自利主義者,服從正義原則對他們的個人利益更有好處。他關心的是,正義感是否能和道德人的價值觀相一致,從而確保前者的優先性。羅爾斯給出了幾個理由。首先,他的正義原則滿足公共性的要求,反映了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道德信念,並成為團結社會的紐帶。當一個人想坐順風車(free-rider)占便宜的時候,他便必須考慮要付出的心理代價,包括對親友及社群的傷害──而這些都是我們至為重視的。其次,由於良序社會是一個諸種社會聯合的聯合(asocial union of social unions),參與其中是一種極大的價值,我們可以享受到集體活動帶來的更大的豐富和差異性。「而為了充分參與這種生活,我們必須把正義原則作為規約性的(regulative)的觀念,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肯定我們的正義感」(p. 500)。
最後也是最決定性的原因,是羅爾斯對正義感的康德式詮釋。根據康德的理論,人的本質(nature)是作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而體現這種本質的最好方法,便是服從那些能被自由平等的理性主體一致同意的原則。只有如此,人的真我(true self)與自律才能得到徹底實現。羅爾斯認為,原初立場的設計正體現了這種康德式的人性觀。因此,「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達我們作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結果顯示實際上是同一個欲望。當一個人具有真實的信念和對正義理論的一種正確理解時,這兩種欲望以同樣的方式推動他」(p. 501)。換言之,正義感本身便成了人們價值系統中最高的價值(highestgood),因為它是表現我們真我的充要條件。如果行不義之事,人們便會感到羞恥(shame)及自尊受損。更進一步,當正義感和其它動機發生衝突時,前者亦具有絕對的優先性,因為「為實現我們的本性,除了設法保持我們的正義感作為指導我們其它的目標外,別無他選。如果正義感只是作為眾多欲望的其中一種,並與其它目的妥協或平衡,它便不可能被真正實現」(p. 503)。至此,穩定性問題似乎得到圓滿解決。做一個正義的人對該人來說是一件好事。在這樣的良序社會中,公民自然有充足的正義感,但前提必須是他們接受這種康德式的對人的理解。對於那些不接受這種人性觀的人,羅爾斯認為這是他們本性的不幸。如果由於太多人不是康德的信徒而令得社會不穩定,懲罰手段將會扮演更大的角色(pp. 504-5)。《正義論》整書的論證至此完成。
【註釋】
[45] 兩階段說是羅爾斯後來的指稱。在《正義論》中,他認為穩定性問題不會影響第一階段的論證。後期卻稱除非正義原則被證明為穩定,否則便必須回到第一階段作出修正。見Political Liberalism, pp.140-141。
[46] 詳細討論見書中第29及76節。
從此觀點看,羅爾斯整個理論便有兩個階段。原初立場是第一階段,無知之幕確保了一個公正無偏的觀點,證成兩條正義原則。在第二階段,我們則探究第一階段所選原則規範的良序社會,是否能夠穩定[45]。由於在此階段,人們已完全知悉各自的人生計劃,實現穩定性的關鍵,便得視乎從人們理性的(rational)觀點看,正義感能否與他們的價值觀念相一致。「這兩種觀點是否一致,可能是決定穩定性的一個關鍵因素。但即使在一個良序的社會,這種一致性並非一個可以預料的必然結果(foregone conclusion)。我們必須證實它」(p. 497)。至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正義感的優先性是穩定性的必要條件;而要做到這一點,正義感必須和人們的價值觀念保持一致。羅爾斯希望證明,他的正義原則是達到穩定性的最佳選擇。
讓我們逐一看其論證。公平式的正義較效益主義穩定,並不難理解,只要將本文第三節中兩者的理論結構稍作對比,便能明白。例如公平式的正義中的自由原則及其優先性,便確保每人的價值觀念得到他人及制度無條件的尊重,而差異原則更體現了一種公平合作的互惠精神,由此會增強人們的自尊感,對自己的價值追求有所肯定。更進一步,差異原則亦體現了康德所稱的應視人為目的自身,而非僅為工具的觀點。凡此種種,都較能令人們產生有效的正義感。效益原則卻沒有這些優點。在極大化社會整體效益的目標下,個人的價值往往會受到忽略甚至犧牲,亦無從保證每一參與者都能從合作中得益,弱勢者往往要為整體利益而承受苛刻的對待。而為求穩定,效益主義更須要求人們有很強的同情心及犧牲精神。兩者相較,立約者在原初立場中當然不會選擇效益主義[46]。
羅爾斯接著論證,在他兩條原則規範的社會中成長的人,將能培養出有效的正義感。羅爾斯在這裡借用了道德心理學的知識,指出人們會經過三個不同的道德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兒童時期「權威的道德」(morality of authority)階段,兒童尚未能作獨立的道德判斷,最大影響來自於父母的教導。這階段的心理學法則是:當父母愛他們孩子,孩子亦會回愛他們的父母。隨著兒童逐步成長,他們的知性及道德分辨能力亦會增加,並開始參與種種群體活動,踏入「社團的道德」(morality of association)階段,相應的心理學法則是:當別人履行他們的義務與職責時,人們亦會發展出與同伴互相信任及彼此友好的關係。最後則是「原則的道德」(morality of principle)階段,其心理學法則為:當前面的兩階段得到實現,人們意識到自己及關心的人都是社會安排的受惠者時,便會獲得相應的正義感,主動遵從及捍衛正義的制度。直到此階後,人們才是完全成熟的道德主體,具有充分的道德感,不再視原則為外加於己的約束,而理解為在公平條件下自願接受的道德律則[47]。
最後去到正義感與人們的價值觀念一致性的問題。我們得留意,羅爾斯在這裡並非要說服自利主義者,服從正義原則對他們的個人利益更有好處。他關心的是,正義感是否能和道德人的價值觀相一致,從而確保前者的優先性。羅爾斯給出了幾個理由。首先,他的正義原則滿足公共性的要求,反映了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道德信念,並成為團結社會的紐帶。當一個人想坐順風車(free-rider)占便宜的時候,他便必須考慮要付出的心理代價,包括對親友及社群的傷害──而這些都是我們至為重視的。其次,由於良序社會是一個諸種社會聯合的聯合(asocial union of social unions),參與其中是一種極大的價值,我們可以享受到集體活動帶來的更大的豐富和差異性。「而為了充分參與這種生活,我們必須把正義原則作為規約性的(regulative)的觀念,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肯定我們的正義感」(p. 500)。
最後也是最決定性的原因,是羅爾斯對正義感的康德式詮釋。根據康德的理論,人的本質(nature)是作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而體現這種本質的最好方法,便是服從那些能被自由平等的理性主體一致同意的原則。只有如此,人的真我(true self)與自律才能得到徹底實現。羅爾斯認為,原初立場的設計正體現了這種康德式的人性觀。因此,「公正行事的欲望和表達我們作為自由道德人的欲望,結果顯示實際上是同一個欲望。當一個人具有真實的信念和對正義理論的一種正確理解時,這兩種欲望以同樣的方式推動他」(p. 501)。換言之,正義感本身便成了人們價值系統中最高的價值(highestgood),因為它是表現我們真我的充要條件。如果行不義之事,人們便會感到羞恥(shame)及自尊受損。更進一步,當正義感和其它動機發生衝突時,前者亦具有絕對的優先性,因為「為實現我們的本性,除了設法保持我們的正義感作為指導我們其它的目標外,別無他選。如果正義感只是作為眾多欲望的其中一種,並與其它目的妥協或平衡,它便不可能被真正實現」(p. 503)。至此,穩定性問題似乎得到圓滿解決。做一個正義的人對該人來說是一件好事。在這樣的良序社會中,公民自然有充足的正義感,但前提必須是他們接受這種康德式的對人的理解。對於那些不接受這種人性觀的人,羅爾斯認為這是他們本性的不幸。如果由於太多人不是康德的信徒而令得社會不穩定,懲罰手段將會扮演更大的角色(pp. 504-5)。《正義論》整書的論證至此完成。
【註釋】
[45] 兩階段說是羅爾斯後來的指稱。在《正義論》中,他認為穩定性問題不會影響第一階段的論證。後期卻稱除非正義原則被證明為穩定,否則便必須回到第一階段作出修正。見Political Liberalism, pp.140-141。
[46] 詳細討論見書中第29及76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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