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法治國」
釋字514號的內容很簡單,大法官們判定教育部的台(八一)參字第一二五○○號令修正發布之〈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的規則中,第13條第12款「電動玩具業及撞球業不得容許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進入其營業場所。其他各遊藝場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並應於限制兒童及少年進入之營業場所臺入口處明顯標示,並隨時注意執行」與第17條第三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七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者撤銷其許可。違反同條其他各款規定,經主管機關糾正而不改善,撤銷其許可」兩條涉及到個人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的憲法保障基本權,卻僅是未經法律授權的職權命令,因此是違憲而無效的條文。
這條釋憲文似乎沒有引起太多的後續討論,部分原因也是因為這兩條文的廢除,並沒有影響到整體的法律限制(「少年福利法、兒童福利法就相關事項已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參照)」),也就很像僅是個文書作業。
不過這樣的釋憲文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確實有它的價值。如同大法官在解釋文所講的,這是對於法治國原則的尊重,「主管機關尤不得沿用其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蓋此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基本要求」。
真正的「轉型」
釋字514號所呈現的,是台灣社會在進行民主化轉型時,所必須要反思的「行政濫權」的問題。 「法治國」這個概念的背後邏輯其實相當嚴謹,會侵害到人民基本權的政府行為,都必須經過立法並授權方得為之;然而威權主義國家行政權獨大,基於自身便利的「效率問題」,行政單位很容易利用自己的職權,直接對他們認為「不良」的社會現象加以管制,在本例中的受害者即是電玩業者。
但是由於電玩業者在台灣社會普遍存在著負面形象,我們很難會去在意這些人的基本權。在台灣,絕大多數人反而會抱著「打死最好」的心態,而不在乎行政部門是否用了不恰當的手段,甚至還可以藉此稱呼為「大有為的政府」。
但就像是Hayek的著名說法,這其實是由「善意」所舖成,走向奴役道路。若我們無法保障我們嫌惡的人的基本權利,最終我們自己的權利也不會有人加以聲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