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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3】釋字第734號
2017/03/09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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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罰單引起的釋憲案

  釋字第734號的觸發事件,同樣也是一件很小的事情。2009年法輪功學員在台南古蹟處拉起「法輪大法好」的布幔與相關標語,被台南市環保局開罰了1,200元的罰單,理由是「污染環境」。法輪功學員對這樣的罰鍰不服,一路告上最高行政法院,最後聲請大法官釋憲。

  至於事情的結果,其實是相當有趣的。釋字734號指出當初開罰依據的法律條文,確實有違憲的情況,必須加以修改,但是這並不代表以後在該地拉起布幔就可以繼續合法:台南市政府只要對法規作些細部的修正,就可以合憲然後繼續執行。

  但是這也不代表這個花了20萬的訴訟費、前後五年多的訴訟、釋憲過程是沒有意義的。這個案例告訴了我們政府是多麼容易在想當然耳的情況下,有意無意地跨過了「違憲」的這一條界線。

法律條文細勘

  爭議的相關條文,其母法來自於《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的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這個法律條文做了相關的授權,讓地方的主管機關可以因地制宜,公告相關的環境污染物。大法官認為,這部分的授權並不違背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台南市政府在2002年根據前述條文的授權,公告了相關的污染環境行為:「公告事項: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項所稱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本次法輪功事件的開罰,即是根據這條公告,認為法輪功學員張貼相關的布幔,未經核准,因此符合這公告的污染環境行為。當然法輪功學員很不服氣,他們強調自己活動完會將布幔撤回、也會清理環境,並沒有任何「污染」的後果,所以雙方就此僵持不下。一路訴訟到大法官會議,可以說是一股意氣之爭。

  然而,大法官其實是從相當不同的角度,對這樣的公告做出了憲法的解釋。

雞毛當令箭?

  大法官所在意的問題,其實是台南市政府的公告,是否有「雞毛當令箭」的嫌疑。簡單的說,《廢棄物清理法》所授權地方執行的,是對於污染環境行為的管制,然而在台南市政府公告裡,真正關鍵卻不是污染,而是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這公告因此就沒有真正獲得法律的授權,而是一個違憲的法規命令了。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其所示之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污染環境行為,而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前十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環境行為,概予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

  從善意的角度來解釋,台南市政府也不是真的要扭曲法律的意旨。公告的邏輯思維其實也不難理解,主管單位若能夠有效管理廣告物的設置的話,當然不會造成環境雜亂的問題。這比全面禁止設置廣告物,來得更為「便民」一些。不過真正的法治國家,已經越來越無法這樣讓行政部門便宜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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