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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05】釋字第540號
2017/02/09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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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民住宅衍生的爭議

  釋字540是一個在公法上有重要意義的釋憲文,它應該是國考考生都會去記熟的文獻。這份釋憲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關於國家和人民互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到底該交給誰來裁決的問題。

  釋字540是一個已經結束的故事,必須回到1970年代。此時台灣社會開始富裕,房地產一路上升,政府開始推動國民住宅的政策,希望能讓收入不高的群眾,獲得平價的住宅居所。然而在台灣社會的實際運作下,這個政策開始受到扭曲。

  其實理由也不難瞭解:國民住宅本身的價格低廉,比起當地的區段來說,買到的人等於是撿到了便宜貨;國家儘管限制了申請的資格,但是「申請資格」和在地的「市場需求」完全是兩回事。

  這就導致很詭異的情況:一方面由於需求不足,國宅滯銷,政府最後會被迫放寬資格;另一方面民眾發現承租國宅後轉租出去,是一筆有賺頭的生意,就產生各種二房東、引來許多投機人士。

  最後,由於國宅是國家政策,後期的國宅變成了為了達到目標而興建,製造出更多的相同問題,整個政策失去了它的意義。

  2002年後國宅的相關辦法陸續進行了修正,《國民住宅條例》放寬限制、政府不再管理,最終在2013年時終止。

雙階理論的起點

  在《國民住宅條例》之中,包含國家對於違法情事的處理方式。第21條第一項規定,如果主管單位發現違法,那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段話出現了一個混淆不清的地方:這是什麼「法院」?它既可能被解釋成處理公法的行政法院,也可以是管理私法的民事法院,這裡就是大法官要處理的地方。

  大法官在釋字540中所下的標準,成為後來「雙階理論」的開端。大法官指出,如果是「政府機關直接興建國民住宅並參與分配及管理」的情況時,那就絕對屬於行政處分,是公權力的行使。然而實際上國民住宅的過程,民眾「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此時情況就沒有這麼純粹了,畢竟買賣、租賃、借貸各種契約屬於私法,乃是民事法庭處理的範疇。

  處理的方式也不算難,前述情況被一分為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的部分,包含著行政單位的審查,因此是行政處份,屬於公法的範疇,在此階段若有爭議,那就到行政法院進行訴訟;但是後半部份「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時已經進入私法的領域,國家只是契約的一方而已,雙方沒有權力服從關係,交由民事法院來處理即可。

  這種前、後兩階段的關係,也就是所謂的「雙階理論」,成為現在台灣行政法的標準模式。

市民社會的興起

  目前我的感覺是,在釋字500號中有一大段的範圍內,有不少這類型國家與社會間的爭議。這部分似乎可以理解為在台灣威權體制轉型的過程中,社會和國家越來越想要瞭解彼此的界線。

  在威權體制的年代,採取家父長制的行政單位無所不包,很多事務的介入,國家都會覺得很理所當然。到了此時此刻,人民越來越不這麼認為了,他們開始相信許多東西不干國家的事,它不是個必須服從的權威。

  所以,算是台灣前進了吧。

附帶的提問

  最後,我想提一個跟文章主旨比較沒有關連的問題。

  儘管現在沒有「國民住宅」,現在卻冒出了「社會住宅」一詞,在這幾年來開始流行,背後的主題同樣也是小老百姓買不起房子。國家應該照顧中低收入戶....以及年輕人。

  這兩者到底有什麼不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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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急需資金時朋友推薦
2025/05/0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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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16:23
你好,我目前正在整理大法官釋憲案,經常參考及引用你的文章。由於我沒有法律背景,所以整理起來非常吃力,故想邀你一起加入此計畫,不知你是否願意。(goganphil8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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