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消亡的起點?
雖然我們會說中華民國的憲法是五權憲法,不過在1990年代的一連串修憲之後,五權憲法的架構已經逐漸分崩離析,向所謂的「三權分立」靠攏。釋字325號的背景,就是這個趨勢下的產物。
1992年第二階段修憲的時候,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大筆一揮,將監察院做了大規模的修改: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有關監察委員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受憲法第一百條之限制。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民國81年05月28日,非現行法規。之後陳水扁主導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因此本條再做了進一步修正)
這是一個相當大的改變,徹底改變了監察院的憲法定位。釋字325號即是為了解釋監察院在憲改之後的性質,所做出來的解釋。
「單一國會」
增修條文第15條的關鍵,在於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在過去,監察委員採取間接選舉的形式,由各省、市、地方議會與華僑團體選舉產生。這種透過(間接)選舉產生的形式,使得它具有民意機關的性質。實際上,在釋字第76號中,大法官直接定義,「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也就是說在原本五權憲法的架構下,西方國會的權力被進一步分割。最初監察院除了取走調查權,進行糾彈的權限之外,也包含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等的同意權。
1990年代的憲政改革,舉起了「單一國會」的大旗,逐步削弱國民大會、監察院的權限,併入立法院的權限之中。廢除國民大會的最終目標,在陳水扁的第七次修憲下終於完成,監察院則在很早的期間,先拔掉了它作為民選機關的基礎,同時也把一些同意權權限(先)移交到未來就是注定要廢除的國民大會上,削弱了它的權力。
1993年7月23日的釋字325,正是配合本次修憲下的產物,它要回答「81年憲法增修後,監院仍為國會?仍專有調查權?立院文件調閱權要件?」這些基本的問題。這裡的回答也不會太出人意料,由總統任命、不再有民意機關特性的監察院,已經不能算是國會了;監察院的調查權專屬,仍然受到憲法第95條與第96條的保障,然而同時立法院也確認了自己有「文件調閱權」,雖然大法官還是想限縮它。
攫取權力的過程
1990年代的一連串修憲,我們也可以從權力競爭的角度來理解。李登輝不想只是當個「虛位元首」,因此在一連串的修憲過程中,試圖賦予自己政治實權,同時剷除行政院長(郝柏村)、省長(宋楚瑜)等政治上可以威脅到它權威的人。
至於國會議員(們),當然也想藉機獲得更大的權力。不管是單一國會還是雙國會,間接選舉、民意基礎最為薄弱的監察院,首當其衝成為了瓜分的目標,它也是最沒有正當性可以抵抗的對象。
這不只是間接選舉造成的結果,威權體制下監察院效果不彰,沒有什麼重要的成效,也是重要的因素。黨國體制下它僅是個酬庸的位置,無法發揮功能,不像當年立法院那樣衝撞體制。所以廢除監察院、而非試圖修復它的聲音,也就相當名正言順。
另外一個顯而易見的理由,就是台灣已經厭倦國民黨時期為了維護法統,所維持的國家體系。它是如此臃腫肥胖,讓人覺得非得徹底精簡不可。
在這樣的氣氛下改革獲得了支持,甚至可以說是某種狂熱氣氛,怎麼做都是對的,「至少都比過去好」。於是許多政治人物在其中混水摸魚,精明地在各處割下一塊一塊的權力,作為犒賞自己的肥肉。
修憲,不斷的修憲
中華民國憲法,其實沒有真的實行過幾日。一開始是戰亂,後來老蔣為了掌握大權,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直接凍結了憲法的實行。民主化之後憲法還沒有實施,就開始了不斷的修憲之路。1991年5月1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遭到廢止,但是1992年5月28日監察院就被修理得面目全非了。
本質上,台灣的政治人物對權力還是無止盡的貪婪,不停想要擴大自己的實權。對他們來說,中華民國憲法無論如何都是個阻礙。
所以,為了避免「違憲」的問題,那就修憲吧,修了憲法就不會有違憲的問題,就像不給錢就不算嫖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