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24】釋字第396號
2017/03/09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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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史
2015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終於完成了修法,這應該也是有一卡車釋憲案的相關法律,我懷疑是不是比《檢肅流氓條例》還要精彩。目前所蒐集到的,包括了下面的幾件釋字:
釋字395: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字第三三五號案例及其他類此案例(第三五一號、第四一一號、第四五二號、第四七八號、第四八六號、第四八九號及第四九七號等案例),視同取消了再審議的規定,違憲。(判例部分)
釋字396:「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應該回復為法院,並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給予懲戒人「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
釋字433:撤職停止任用期間及休職期間該法均無上限之規定,對人民權利不無影響,建議加以修正。
釋字446:公務員聲請在審議的時限,應該以收到裁判書之後開始計算(和釋字732類似)。(判例部分)
釋字583:《公務人員考績法》內設免職處分屬於懲戒,必須設立懲處權行使期限。
看得出來,公務人員超會申請釋憲的。許多議題都和正當法律程序有關,不用說,這是公務人員的拿手絕活。
釋字第396號
在這些釋憲文中,釋字第396號是比較清楚重要的一則。大法官在這一則釋憲文中對正當法律程序做出了詳細的解釋,也列舉了人民訴訟權保障的要件,亦即前面所述: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最後陳述之機會等等。
也就是在社會權利進展的過程中,比較懂得爭取自己權利的公務員,可能是帶領整個權利發展的領頭羊。這是個相當有趣但也帶著諷刺意味的事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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