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玟妤
前副總統呂秀蓮在世界女記者及作家大會上向與會
筆者從六百多則與媒體有關的法院判決中,整理媒體從業人員工作上會面臨的主要議題,而從這些案例中,也發現與「小記者不可承受之重」有不謀而合的結論。
每個媒體的官司中,認為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會對媒體提起訴訟。以典型的平面媒體訴訟為例,原告會依照公司規模及職務明細表,把能告的都告進去,從媒體本身、媒體的董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發行人、社長、總編輯、副總編輯、採訪主任、攝影主任、編輯、文字記者、攝影記者,編務等通通一個不漏地排上被告之列,可是最後要法律責任的是誰呢?
如果把大家的責任拿來比一比,董事、代表人、發行人,平日多半未介入編務流程,負責人通常也未介入編務或企劃的流程。各組主任(政治組、娛樂組、攝影組等)如果未親自參與被訴報導中的編務或攝影工作,也可以脫身。再扣除未參與決策,對報導內容無決定權的執行副總編輯、單純負責版面編排的美編,負責校正錯字的編務等,多數的案例中,這些人可以全身而退。
剩下的,是第一線作業的記者、編輯,兩個再互推責任。記者怪編輯下錯標題,編編怪記者未合理查證,最後往往是由總編輯陪著記者或編輯負起法律責任。
很少有像新新聞與副總統呂秀蓮間的官司那樣,第一審只有李明駿一個人要負責,到了第二審改判,所有參加編輯會議的人都要負責,由一個團隊共同負起責任。
所幸,大部分有罪(或侵權)的案例中,媒體要與行為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減輕了基層人員的負擔。但是許多媒體會與受僱人作內部約定,因為工作上的疏失涉訟,受僱人要分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本文同時刊載於媒體觀察基金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