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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
2009/04/12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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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性侵殺死同學 大學生判20年

《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許富雄、錢世傑,2008)裡頭的60-61頁提出了一個問題,就是社會上到底是要接受「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還是「寧可縱放一百,不可錯殺一人」,這個問題,其實跟社科研究要減少型I錯誤還是型II錯誤的原理有些類似。

就筆者長期以來對社會與政治新聞的觀察,法官對犯人的常態判決,就跟我們社科研究對「虛無假設」的做法一樣,都是寧可犯「本該認定其為錯誤,而認定其為正確」的型II錯誤,也不要犯「本該認定其為正確,而認定其為錯誤」的型I錯誤,換言之,台灣的法官可能是比較希望減少「冤獄」發生的機率,而非減少讓人罵不知民間疾苦的機率。

只是,誠如《法律人的第一本書》裡頭對法官、檢察官「全民引頸期盼的正義化身」的描述一般,台灣社會對于法官、檢察官,向來就賦予將所有壞人通通繩之以法的角色期待,因此,當法官或檢察官為了減少「冤獄」等「誤將對判為錯」的機率,而對一些被告不予起訴或判其無罪時,社會大眾就會認為他們違反了該形容語句所包含的情感期待,而罵法官或檢察官不食人間煙火。

只是,以上狀況其實是筆者對一些網路新聞留言之個案觀察之後所做的描述。就像先前線上遊戲廣告罰與不罰的爭議一樣,《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這本書問的問題,其實也有必要作抽樣調查,同樣地,筆者也不鼓勵用電話尾數之類的簡單隨機抽樣法(此法在社科研究裡幾乎不用),最好是依照行政區域的層次,或者街道、家戶等,分多個階段來做系統抽樣調查。

由於筆者還發現,社會大眾對於該書提的問題,似乎也會因為不同類型、情節的案件而有不同的看法,就此,這個調查或許可以來弄個簡單的解釋性研究,以幾個常見的案件情節為指標,組合成一個名目的自變項,以該書提的兩個問題為指標,組合成一個名目的依變項,最後再用卡方檢定來做統計分析,如此既可得到該問題的答案,亦可進一步了解各種不同案件情節的表現。

然而,之所以主張要以案件情節而非案件類別當自變項,主要也是觀察一些社會或政治案件之網路讀者反應的啟發,像性侵害(特別是男老師對女學生、父對女)、姦殺、貪污,跟書籍影印、拔花草、違規擺攤、網路援交等相比,網路讀者的反應就明顯地不一樣,前一類情節常看到罵法官不實人間煙火,後一類情節就常有批評警察或司法官「吃軟柿子」,甚或為被告叫屈之類的言論出現。

所以說,《刑事訴訟: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一書提的問題,在法律實務上除加強蒐證而取其平衡之外,最好也要跟社會科學的研究技術作整合,來了解社會大眾的一般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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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behappy
2009/04/13 12:01
不實人間煙火...
有時太重視人權而矯枉過正.加拿大一直在談修法.從須證明犯人有罪,改為犯人須證明自己無罪.
如果改為寧可錯殺一百不可縱放一人, 只怕也會被批評是踐踏人權, 所以還是謹慎一點的好. 天蠍浪子2009/04/16 00:19回覆
1樓. 茈靜雪
2009/04/12 17:34
˙˙"
感覺打書「打很大」攸,那位律師應該要給你費用的。XDD

關於這類的事,在新聞上經常報導。
我覺得人之所以做錯事,應該有許多因素,
不管法官怎樣判,一定會有人不服,
因為人的本性是自私,
如果大家都為對方想,社會應該會和諧點。= )

這本書的其中一個作者-許富雄, 確實是律師.

其實我覺得這本書很不錯, 評論司法新聞或者以後有個萬一要打刑事官司, 它都很有參考價值. 

天蠍浪子2009/04/16 00:18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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