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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司法園區的砍樹
2025/04/2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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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偷砍?土城司法園區50棵樹不見了 新北市府將開罰〉報導,新北市「土城彈藥庫」土地將活化為「土城司法園區」,園內將興建住宅、商業與公共設施。

但「看守土城愛綠協會」發現,公家部門在司法園區森林公園預定地砍樹,質疑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對此,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綠美化環境景觀處回應,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未經核准移除約50棵高速公路邊坡樹木,已要求停止移樹並要求說明,屬實將依據《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及第16條規定,罰3千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該單位原先的想法,看來可能是認為基於工程的需要,可以就直接將基地範圍內的樹砍掉,而沒有必要再考慮向其他機關單位或公立學校申請可供暫存或捐贈的公共園區,再加上認為樹木是附屬於國道高速公路,故可由其自行決定樹木的去留,而忽略了《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規定。

依據《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新北市轄區內的行道樹或其他樹木,除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綠美化環境景觀處核准外,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

如果任意砍樹,依據《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但樹木如果位於《森林法》第3條第1項及《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所定林地範圍內者,依《森林法》處罰。

承上段,《森林法》第3條第1項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

《森林法施行細則》第3條則規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二、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三、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由是觀之,假若今天未經核准任意砍樹的事件發生在三峽的滿月圓國家森林遊樂區,或者發生在烏來的內洞國家森林遊樂區的範圍,那麼就是要由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林務科依據《森林法》裁罰了!

另值得注意的是,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開發範圍內的國道3號高速公路周邊,有些地方是山坡地的範圍,土地開發使用、動工施做會涉及《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的規定,砍樹也包含在內,可能還要向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山坡地保育科,還有開發範圍內各類土地的使用地主管單位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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