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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與原住民被關注的時機
2025/05/14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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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經營民宿、餐廳等非農業使用 屏縣府:開單+課稅〉報導提到,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地的地上建物如果非農業使用,就不符合田賦停徵的規定,財稅局就會依法恢復課徵地價稅並且最多追繳5年的費用,而違規的部分也會有農業處等相關單位處分。

以農地違規使用課稅事項的角度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規定,屏東縣的農地有適用《區域計畫法》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還有適用《都市計畫法》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的農業區、保護區,以及適用《國家公園法》的《墾丁國家公園計畫》農業用地。

至於農地違規使用,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上媒體發言的人顯然有誤解。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69條規定,以屏東縣來說,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可依該條第2項處罰的農地違規態樣,僅限於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該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也就是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違反該條例第36條規定,不依原核定計畫而擅自變更使用者。

非屬上述態樣的農地違規使用,以屏東縣來說,經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確認之後,都外(非都市土地部分)由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國土管制科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屏東縣政府執行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基準》,都內(都市計畫內)由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墾丁國家公園內則由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據《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處罰鍰並命令限期恢復土地容許使用。

倘若被查獲並審認為違規使用的農地,業經土地所轄公所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核發農用證明,而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依照該條例第38條規定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以屏東縣來說,經屏東縣政府農業處農業企劃科行文通知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或其所屬東港、潮州、恆春分局,或通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所屬屏東分局或東港、潮州、恆春稽徵所後,便可由前者追徵土地增值稅,或取得農用證明距被查獲非農用不到5年,便可由後者追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值得注意的是,屏東縣適用《區域計畫法》的都外土地,有不少也是原住民保留地。儘管在臺灣,這類土地及「原住民」這個群體本身,中央目前都有制定專門的法律在規範,但這些法律本身並無違反規定的罰則,以原住民保留地來說,其土地違規使用及課稅,還是依據本文前面數段所述法令去處理。

有人以ChatGPT分析說,臺灣原住民平常總是遭受社會排除、結構性邊緣化,但這讓我想到,以往關於農地違規使用的爭議,臺灣主流媒體倒是經常報導原住民的意見,來呼籲《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鬆綁,但其實像《區域計畫法》子法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關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的規定中,農舍做民宿使用的附帶條件規定便有考量原住民,其他沒有考量原住民的現行法令,我也認為酌情增加原住民相關的但書或附帶條件規定較為可行。

只是我仍認為,呼籲土地使用管制法令鬆綁時刻意提原住民,也可能是非原住民投機份子假託或假冒原住民來帶風向,畢竟臺灣假冒身份來圖利自己的投機民眾大有人在。

然而,由非臺灣原住民主導的臺灣主流文化,平常無論是制定法令、做決策、闡述專家知識、話語權行使等面向,大都傾向將臺灣原住民排除在外,並在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宰制著原住民。

以上情境,近似於傅柯(Michell Foucault)所說的毛細權力,或近似於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所說的文化專斷,唯獨在做臺灣形象的大外宣或大內宣,或者呼籲鬆綁土地使用管制法令時,才會刻意呈現臺灣原住民的部分形象、意象,如同布希亞(Jean Baudrillard)所說的擬像,把臺灣原住民這個社會的群體給符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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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安心
2025/05/14 14:31
事實上,在實務面上,許多保留地也跟早期林班地一樣,存在著私下出售轉讓承租權的問題。反正簽本票、抵押等確保債權,根本就爛帳糊塗帳一大堆,雖然上法院一定是沒有用,但是也會有黑道介入,最後也一定有倒霉鬼的。
原住民土地被非原住民巧取豪奪,時有所聞。 天蠍浪子2025/05/14 22:46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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