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Chapter Ⅴ
《正義論》全書有三大部分,上面所談主要是第一部分《理論》中的工作。在稱為《制度》的第二部分,羅爾斯則嘗試將兩條抽象的正義原則應用到政治及經濟的基本制度中,並說明其能與眾多深思熟慮的判斷保持一致。在最後一部分《目的》中,羅爾斯則致力顯示公平式的正義是一個十分穩定的正義體系。就篇幅而言,每一部分各占全書的三分之一。就結構來論,雖然主要的道德論證集中在第一部分,三部分卻十分緊密聯繫在一起,前後呼應,並展示其不僅可欲(desirable),亦屬可行(feasible)。在這一節,我將集中討論後兩部分的要點。 先談制度。在將正義原則逐步落實到社會基本結構的過程中,羅爾斯認為有四個階段(stage)。在第一階段,即在前述的原初立場中,兩條原則會被一致選取;第二階段,立約代表將舉行一個立憲大會,決定該社會的基本憲法及政治組織形式。在此階段,無知之幕會被部分揭開,代表知道該社會自然資源的多寡、經濟的發展程度及政治文化等。第一原則保障的基本自由在此亦會被清晰界定,並在憲法中得到明確保障。確立憲法後,則進入具體的立法及制訂各種政策的第三階段,代表們知道該社會更多的資料,而差異原則亦會在此階段得到落實。最後,則進入個別的司法裁判及行政管理的階段。至此,無知之幕被完全揭開,所有人均知道有關他們的個別資料,一個良序社會的基本結構亦完全確定。而在此四階段中,後一階段必須受到前一階段的限制,不能逾越前面訂下的原則(pp. 171-176)。 在羅爾斯心目中,這樣的社會是一個現代立憲民主制(constitutionaldemocracy)的自由社會。在政治方面,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包括思想及良心自由、結社及言論自由、參與政治及擁有個人財產的自由等(卻不包括遺產權、擁有生產工具及自然資源權)。不同基本自由之間可以調整,但絕不可以用經濟利益或其它價值之名,限制公民的這些權利。但羅爾斯亦指出,由於貧窮而令得部分人不能有效實踐其權利,卻不表示他們的自由受到限制,只是自由的價值(worth of liberty)對各人有所不同(p. 179)。因此,政府有責任採取各種措施,防止經濟及社會的不平等導致政治自由的不平等。例如政黨發展獨立於私人財團,政府津貼各種政治活動等(p. 197-199)。而普選權、權力分立及互相制衡、人權法及司法覆核(judicialreview)以至法治等都是保障自由的必要安排。政府主要的角色,是保障公民有平等的自由及必要的經濟資源,追求及發展他們的道德能力及多元的人生目標。政府不會教導人們如何生活,而是提供一個公正的框架,容許公民作出自己的選擇。因此,社會統一的基礎是一公共的正義觀念,而非任何特定的宗教信仰及價值觀。 在經濟方面,最重要是保證一個純粹程序正義的背景制度,並有效貫徹第二條正義原則。為保障機會平等,政府可以透過津貼的方式,確保人人有平等受教育及訓練的機會,以及職業的自由流動及選擇,並防止任何就業歧視及消除企業對某類職位的壟斷性限制等(p. 243)。為實行差異原則,可以用收入的相對多寡或社會職位的高低,定出社會上最為弱勢的群體的界線,然後規定一個社會最低保障,透過財富再分配,資助這些弱勢階層。這似乎和今日的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制度沒有多大分別。但在修訂者序言中,羅爾斯卻指出,如果讓他重寫一次《正義論》,他會更鮮明地將他所稱的財產所有民主制(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和福利國家區分開來。雖然兩者都容許私有產權,但「財產所有民主制的背景制度,連同它的(可行的)競爭性市場,是試圖分散財產和資本的所有,並因而試圖阻止社會的一小部分人控制經濟並間接控制政治生活本身。」(pp. xiv-xv)但對福利國家來說,只要在某一合作階段的最後,給予那些由於意外或不幸而陷於苦況的人一定的保障便已足夠(例如失業補償或醫療津貼),但卻容許相當大的貧富懸殊及政治權力的不平等。羅爾斯卻希望保證,所有公民在每一階段的開始,便應儘可能有平等的起步點。因此,除了實質的機會平等,更要透過遺產法等,分散資本和資源的所有權。而要有效達到此目的,雖然經濟體系中的生產部分必須是競爭性市場,但在產出分配及生產工具的所有權方面,既可以是財產所有民主制,亦可以是自由社會主義制(liberal socialist regime),何者較為可取得由該社會特定的歷史條件和傳統決定(pp. 240-242)。由於正義原則優先於效率及福利原則,正義的目的並非極大化經濟產出,所以財富再分配對經濟效率的影響,並不是羅爾斯關心所在。 一直以來,很多人認為羅爾斯的理論是替福利國家尋找一個倫理基礎。但由上可見,他不僅要和右派自由主義(libertarianism)劃清界線,甚至要求一個較福利國家更為平等的社會。羅爾斯深深體會到,資本主義的貧富懸殊,不僅令弱者沒有平等的機會,更令第一原則保障的平等的政治自由亦變得岌岌可危,因為有財勢者往往可以用不同方式,在背後操縱民主選舉及支配各種政治決策,政治平等極易淪為一紙空談。現代政治,最難處理的便是自由與平等兩種價值的均衡取捨。羅爾斯的兩條正義原則,正是這樣一種努力,希望在自由優先性的前提下,利用差異原則保證一個最大可能的平等社會,從而保證平等的自由的價值。即使如此,實踐上依然困難重重。在家庭制度、私有產權及市場經濟的交互影響下,貧富差距很難不會愈來愈大。真要達到羅爾斯的理想,需要對社會基本結構進行改革的程度,恐怕會遠超出他本人的預期。 【註釋】 [43] 霍布斯(1588-1679)的思想,見Thomas Hobbes, Leviatha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44] 這段說話是修訂版所加。關於立約者動機的設定,羅爾斯在書中給出好幾個不同的理由,包括反映主觀的正義環境、配合理性選擇理論、最弱及能被廣泛接受的前提以至反映康德式的自律精神等。讀者切莫只看其中一點,而忽略其它方面。但對於此問題依然有很多爭論。石元康便認為,契約論中立約之前的動機必須與立約之後保持一致,否則契約便失去意義。見石元康,《洛爾斯》(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89),第五章。 [45] 兩階段說是羅爾斯後來的指稱。在《正義論》中,他認為穩定性問題不會影響第一階段的論證。後期卻稱除非正義原則被證明為穩定,否則便必須回到第一階段作出修正。見Political Liberalism, pp.140-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