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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保松:契約、公平與社會正義——讀羅爾斯《正義論》(18)---- 每日頭條
2026/06/28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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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現在讓我們去到書中第三部分有關穩定性(stability)的討論。穩定性是羅爾斯理論中一個很重要,但卻長期受人忽略的概念。什麼是穩定性呢?穩定性是判斷一個正義原則在實踐上是否可行的重要標準。如果一個規範良序社會的正義觀念,能夠令生活在其中的公民產生足夠的正義感(a sense of justice),從而能自動服從正義原則的要求,並在必要時給予正義優先性,該正義觀念便是穩定的。「一個﹝正義﹞觀念的穩定性依賴於各種動機之間的平衡:它培養的正義感及其鼓勵的目標,在正常情況下必須能戰勝非正義的傾向」(p. 398)。所謂正義感,是指一種應用及依從正義原則行事的有效欲望(effectivedesire)。「其它情況相同,原初立場中的人們會採納一個較為穩定的原則體系。無論一個正義觀念在其它方面多麼吸引人,如果它的道德心理學原則不能令人們產生按其行動的必要欲望,那麼它便有嚴重的缺陷(seriously defective)」(p. 398)。
羅爾斯認為,穩定性絕非可有可無,而是所有正義理論必須重視的一個道德考慮。穩定性的重要,似乎相當明顯。政治哲學有其理想性,也有其實踐性(practical)的一面。我們總希望在人類有限的歷史條件之下,尋求一個最為合理同時又可行的政治制度。一個政治理想,無論說得多麼動聽,如果難以令人們有足夠動機遵從其道德要求,那麼終究是一烏托邦而已。當然,不是所有理論都同意這種觀點。如果一個理論相信政治哲學是一個追求真理的活動,而真理又完全獨立於個人的目標和欲望,那麼穩定性便不是他們的關心所在。因為一旦發現真理,人們便有義務服從。如果不能,問題並不出在理論本身,而只是由於人們愚昧而看不到真理所在,又或過於自利以致意志薄弱而已。對這些理論來說,穩定性頂多是一技術性問題。羅爾斯顯然不接受這種看法,因為他理解社會是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正義原則應是自由平等的人們同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重視人們合理的意願及動機。
另一方面,如果一個理論視人為完全的利己主義者,毫無道德動機,那麼穩定性也只是一個暫時妥協(modus vivendi)的結果而已。沒有一個高壓的集權政府,一旦各方權力關係發生轉變,原來的協議便會隨時被推翻。這正是霍布斯(Hobbes)的契約論面對的問題[43]。羅爾斯並不接受這種對人的看法。因為他認為一般人都具有正義感的能力,可以作出道德判斷及自願遵從道德律。這是他整個理論的前提,因為人人平等的基礎,便在於這種自然的正義感的能力。所以,我們千萬別誤會,以為既然原初立場的立約者被假定為理性自利者,良序社會中的公民亦是如此。羅爾斯多番提醒我們,原初立場只是一人工設計,立約者的動機只是其中一個方面,必須顧及到原初立場各種限制背後的道德考慮。這些限制是我們先於契約已經接受的。「因此,立約者的互不關心只間接地決定其它動機,即透過所同意的原則的影響。只是這些原則,連同心理學法則(當其在正義制度的條件下運作的時候),形成良序社會中公民的目標及道德情感」(p. 128)[44]。
因此,穩定性端賴人們道德動機的強弱。但儘管人們有正義感的能力及潛質,卻不表示他們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產生很強的道德動機。活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之下,正義感的強弱及其表達的方式便有不同,因為不同制度對我們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亦直接影響我們的道德動機。因此,羅爾斯要做兩個工作。第一,他要在原初立場中證明他的兩條原則較效益主義更為穩定。第二,他同時要證明,按他的原則規範的良序社會,人們確實能培養出有效的正義感,並在必要時給予正義原則優先性。優先性是指當正義感和其它動機有衝突的時候,前者能夠絕對凌駕於(override)後者。
讀者或會問,既然公平式的正義的特點是「正當優先於價值」(the right isprior to the good),為何這裡還有優先性的問題?原因是兩者各有所指。「正當優先於價值」是指正義原則將限制可容許的價值觀念內容的範圍,後者不能逾越前者的要求 (p.28)。但這卻是義務論式理論的一個形式要求,和人們是否有充足的道德動機無關。而優先性在穩定性討論中出現,則因為在人們的人生計劃中,還有不同的信仰、承擔(commitment)及各種特殊的追求。當這些追求和正義原則發生衝突時,人們並不必然會給予正義感優先性。這既視乎正義原則的內容,亦視乎人們所持價值觀的結構,更得視乎兩者的關係。如果一原則和社會中大部分的價值觀不兼容,人們便極難有充分的動機遵從該原則的要求。最理想的狀態,當然是德福合一。那麼,從道德的觀點看是正當(right)的事情,便和從個人幸福的觀點看是好的(good)事情變得一致(congruence)。羅爾斯認為,只有如此,正義感才能得到充分確認。「因此,最穩定的正義觀念,也許便是一個對我們的理性來說是明晰的、和我們的價值一致的,並且植根於對自我的肯定而非否定的觀念」(p. 436)。

【註釋】
[43] 霍布斯(1588-1679)的思想,見Thomas Hobbes, Leviatha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44] 這段說話是修訂版所加。關於立約者動機的設定,羅爾斯在書中給出好幾個不同的理由,包括反映主觀的正義環境、配合理性選擇理論、最弱及能被廣泛接受的前提以至反映康德式的自律精神等。讀者切莫只看其中一點,而忽略其它方面。但對於此問題依然有很多爭論。石元康便認為,契約論中立約之前的動機必須與立約之後保持一致,否則契約便失去意義。見石元康,《洛爾斯》(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89),第五章。
[45] 兩階段說是羅爾斯後來的指稱。在《正義論》中,他認為穩定性問題不會影響第一階段的論證。後期卻稱除非正義原則被證明為穩定,否則便必須回到第一階段作出修正。見Political Liberalism, pp.14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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