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沒有免死金牌
釋字689號是很有趣的一則釋憲,它是國內新聞自由和隱私權相互衝突產生的結果。案件的詳情,可以引用網頁的說明:
民國97年間,神通集團的少東苗華斌,與知名模特兒孫正華傳出結婚之消息。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為追蹤報導此一消息,於民國97年7月間,開始跟拍苗華斌。苗華斌不堪其擾,先委託律師2次發函要求停止跟拍之行為無效後,於97年9月7日,記者王煒博再次整日跟拍苗華斌及孫正華時,報警檢舉,由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1]
〈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是名聲太好的法律,它的前身是惡名昭彰的〈違警罰法〉。不過在這次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交鋒下,隱私權稍勝一籌。釋字689號中大法官認為,處罰跟拍並不違憲,新聞記者沒有領到免死金牌。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這則釋憲案的爭議概念之一,是「跟拍」的意涵究竟是什麼。新聞記者說自己的是在追新聞,難道該算「無正當理由」嗎?
大法官的立場,很明顯偏向狗仔隊式的跟拍,不能算是「正當理由」。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解釋文)
大法官給的主要理由,是「公益性」有無的問題。接著在解釋文之後的理由書,大法官又進一步認為,「新聞自由」和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其實還是有不同之處,兩者不能一概而論。
(一)新聞自由係一制度性基本權利,乃為保障新聞媒體自主獨立,免於政府干預,以發揮監督政府之功能,而與為維護人性尊嚴所設之其他人民基本權利有所不同。(二)新聞媒體雖享有新聞自由,其為蒐集、查證新聞資料而採跟追方式進行採訪,雖在所難免,惟若因此侵害他人權利行使,仍應受必要之限制。(三)新聞採訪之自由雖以真實報導為目的,但其手段方法仍應合法正當,本於誠信原則為之。系爭規定適用於新聞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僅於以下情形,新聞記者得主張免責:1、被跟追人明示或默示的同意;2、被跟追人於公共場所參與社會公共活動。(四)新聞採訪自由與隱私權界限之判斷標準,主要應以事件公共性為區分界限,並參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見解,以下列因素為基準:1、新聞價值之有無;2、區分公眾人物與公共事務之關聯度,而採寬嚴不同的審查基準,關聯度愈高,隱私權保障愈為限縮;3、是否具有正當公共關切等語。
在這樣的設定下,我國新聞自由的憲政保障,與基本人權的保障是處於互有勝負的狀態。大法官容許有的時候新聞記者為了「公益」而壓過隱私權,但也保留了寬言不同的審查態度。
某些折衷的方案
最後,有個討論這則釋憲文的投書,談到了美國的方式,也呈現出一種折衷的處理。
也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甘迺迪夫人賈桂琳母子被狗仔隊不斷追逐的判決可參酌。限制狗仔隊與其屬下不得接近賈桂琳廿五碼,不得接近其子女卅碼。名人要躲避無所不在的媒體跟追或窺視很難,但要求保持一定的距離,那就沒有問題啦。[2]
這種處理方式,和家暴這類的方式很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