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錯綜複雜的責任追究
這個故事從最奇怪的一個角度切入,也許可以看出整件事情的錯綜複雜。1982年六月,經濟部下令將國營的台鹼公司關閉,並與中石化合併,中石化概括承受了所有的相關資產。然而,儘管台鹼公司的燒鹼曾經是世界上重要的輸出產品,為台灣經濟成長做出了不少貢獻,但是此時燒鹼工業已經日薄黃昏了,實際上安順廠在台鹼公司時期的1978年就決定停產。因此,中石化就繼續棄置台鹼公司留下的資產,忙著其他的事情。
從1994年開始,中石化才慢慢發現到,原來他們當年奉命接收的,其實是一個大炸彈。當年開始發現台鹼公司安順廠在過去處理廢棄物時沒有環保意識,而是直接在當地找地方堆放、或者裝入鐵桶之中就地掩埋。隨著時間的推移,劇毒汞和戴奧辛就這樣流入在地人的生活中,形成世界級的重污染事件。其中楊茵鈁女士血液中戴奧辛含量951皮克,遠遠高過全台灣平均值19.7皮克,可以說是嚇死人的高。
2000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出爐,此片土地污染的所有責任,都落在土地所有者中石化的身上,首先台南市撇清了所有責任。
當然若要說前一個國營事業捅出的問題、交由接手的國營事業處理,似乎也是順理成章,可是整件事情更為複雜:因為此時中石化經歷了民營化的過程,算是個民營企業了。於是現在變成國家製造污染、人民接手埋單的困擾情況,也形成了大法官714號解釋。
「狀態責任」
大法官在釋字714號做成解釋,對土污法的核心做出非常有趣的界定。他們指出「所列規定係課污染行為人就土污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污染狀況,有避免污染擴大及除去之整治等相關義務,以防止或減輕該污染對國民健康及環境之危害,並對違反土污法所定前述義務之處罰及強制執行」,強調土污法的核心是一種狀態責任,基於污染地所有權人要求的清理義務,因此沒有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這是一個很艱難的決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強調法律不能制訂出一種「無法預見將遭到懲罰」的規定,否則人民勢必無所適從。土污法的制訂必須解決過去的污染問題,又必須不抵觸不溯及既往的重要原則,因此產生這種狀態責任的作法成為不得不的解釋。
然而,這最後還是一種政治、現實妥協之下的產物。陳新民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便指出,其實土污法從立法本意的剛開始,就是隱含著溯及既往的目標,因此這個大法官解釋還是過於牽強。然而也很明顯的是,大法官瞭解宣告土污法違憲的重大後果,因此做出了這樣折衝的解釋。
其實,真正的完整解決之道,也許是土污法不溯及既往,同時由中央及地方編列預算來處理污染,這是所謂的「歷史共業」。然而更明顯的是,大家都沒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