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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5】釋字第746號
2017/02/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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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稅捐成為了主題

  今年二月大法官們做出了釋字第745號、第746號的兩個解釋,效率可以說是相當高(所以,國考考生更為辛苦)。這兩則都與稅務有關,多少揭示了台灣的社會正走向下一個階段。之前我提到,釋字三百多號開始,體現著正在民主化轉型的政治鬥爭,甚至釋字499號還石破天驚做出第四次修憲無效的宣告;到了釋字四百號中間開始,開始出現威權時期「惡法」的爭議、釋字五百多號起有不少思考國家行政和社會自主的界線、釋字六百號、七百號有更多人民向政府爭取權利的案件。這兩則稅收的案例,則代表了民眾更勇於主張自己的權利,拒絕繳交過去被政府視為是理所當然的稅收。釋字745號涉及了所得稅,而釋字746號一方面是遺產稅和贈與稅的的爭議,另一方面則是處罰拒絕、拖繳的「滯納金」與「滯納利息」是否合憲的問題。

  當然,或許我們還是可以嘟囔兩句,這些都還是有錢人的抗爭。但是我們也期待未來會有那麼的一天,能夠出現更多一般百姓「小蝦米鬥大鯨魚」的故事,到時台灣社會的法治,相信將會更為健康。

這是「高利貸」嗎?

  這個案例的內容,主要是稅額、「罰款」、還有「利息」的交互錯雜所產生的。

(一)國家跟你說,你有一筆「應繳稅額」(A);

(二)逾期未繳稅之後,國家依據未繳納的金額,課徵一筆「滯納金」(B);但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的暫緩強制執行規定「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所以實際上是以未繳納金額半數來課徵(b);{這裡其實是善意的解釋,並在過去成為慣例;因為雖然援引的兩個函示案例上都是已經繳納半數,但是本案偏偏就沒有繳納。不過大法官解釋還是以通則為主,雖然羅昌發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提到,大法官們似乎有意無意迴避了對當事人不利的部分不予解釋}

(三)依照未繳交的時間收取利息(C),這個利息的機算包含原先A(C-A)部分和b部分(C-b)的合計。

  大法官們認為,A、b、C-A部分接合憲,沒有太大的問題,但是C-A部分似乎有重複處罰的情況、不符比例原則,這部分是違憲的。

  確實,C-b的部分有點類似高利貸,也就是把罰金合併到本金裡計算,於是欠繳的稅款自動增加了。但是無論如何滯納金不是應繳稅款,並且是應繳稅款的數字而來的,再加算一次利息,確實是有商榷的餘地。

【參考資料】

https://casebf.com/2017/02/25/746/ 

釋字746號-遲延利息可以再加計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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